如何理解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今天,申税小微就来和财务朋友们学习一下!
问1 .什么是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呢?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将其表述为:“‘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问2 .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
包括哪些呢?
在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有区别,企业所得税法把租金收入单独作为一个所得项目,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而税收协定规定设备租金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理解,国税发〔2010〕75号文作了具体解释。
(一)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权利所支付的款项
特许权使用费首先应与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权利有关: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有关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不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还应注意,这一定义既包括了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二)设备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但不包括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用户的有关融资租赁协议涉及的支付款项中被认定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适用协定不动产所得的规定。
(三)使用或有权使用专用技术所支付的款项
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专用技术取得的所得。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应用,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问3.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的区分
1.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
此类服务一般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2.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
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一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3.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一般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4.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一般不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应作为劳务活动所得适用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