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鲁成公十一年,晋厉公与秦桓公约定在令狐会盟,秦桓公违约不至。十三年,晋厉公派吕相赴秦国宣布绝交。“吕相绝秦”选入《古文观止》,这是《左传》中最完整,最典型的外交辞令,也就是蔡元放所说的外交专对文。此文雄辩壮阔,于委婉中锋芒毕露,极其夸张甚至强词夺理。于晋自是有利,于秦则显委曲。
其中,“穆为不吊”中的“为”,甚是不解,我试着复原自己的思考过程。
原文:(吕相曰):“无禄,文公即世,穆为不吊,蔑死我君,寡我襄公,迭我殽地,奸绝我好,伐我保城。”
上古版《古文观止》译为“不幸,文公去世,穆公不肯来吊唁,轻视我们去世的君主,欺负我们的襄公,突然袭击我们的殽地,断绝我们的友好邻邦,攻打我们边境城堡。”
岳麓版《古文观止》译为“不幸,文公去世,秦穆公不来吊丧,对我们去世的国君无礼,欺我们的襄公孤弱,突然侵犯我们的殽地,断绝和我们的友好关系,又攻打我们边境城邑。”
中华版《古文观止》译为“不幸,文公去世,穆公并不友善,蔑视我们已故的国君。欺凌我们襄公,侵犯我们的崤地,断绝我们的友好关系,攻打我们的城池。”
“穆为不吊”这句,上古版译为“穆公不肯来吊唁”,岳麓版译为“秦穆公不来吊唁”,倒推原文是“穆不吊”,即把“秦穆公不吊唁”,任意加了“不肯来”和“来”字。
这里的“为”字应该是被忽略了。如果不是被忽略了,则把“为”字译为“来”或“不肯来”就更加不对了。
首先,秦穆公作为诸侯,他是一定不能来吊唁的。《春秋左传正义》P58注,《释例》曰:“万国之数至众,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丧,诸侯不得越竟(“境”)而奔,修服于其国,卿共吊葬之礼。鲁侯无故而穆伯如周吊,此天子崩,诸侯遣卿共吊葬之经传也。”是言礼天子之丧,诸侯不亲奔也。其诸侯相吊,则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
由此可知,即使是周天子丧事,诸侯也只需派一个卿(上大夫曰卿)去吊唁即可。至于晋文公,即使称霸,亦不过诸侯耳,秦穆公于礼更是不能亲自去吊唁的,最多就是派一个大夫去送葬,一个士去吊唁。所以,译成“穆公却不来吊唁”,难不成穆公必须来吊唁?非也!
那“为”字到底作何解呢?
为,如果解为动词“做”,则这句译为“穆公做了不吊唁(的事)”,把“不吊”作为宾语,但总觉得这样解很奇怪。
为,如果解为介词“因为”,那么这句译为“穆公因为不吊唁”,把“吊”作动词谓语,详见陕西师范大学《古汉语虚词用法词典》P472,但感觉语义不通。
为,如果解为转折连词“则”,那么这句译为“穆公却不吊唁”,也是把“吊”作动词谓语,详见《虚词诂林》P144,但这个义项,新出虚词词典均不载;
为,如果解为“乃”,作副词,译为“竟然”,那么这句译为“穆公竟然不吊唁”,详见《虚词诂林》P149,此义项亦不载于新出虚词词典。
无论怎么解,句子都不通顺。那就另辟蹊径,从葬礼本身入手,去看看春秋时的葬礼礼仪是什么。
查《春秋左传正义》P757“穆为不吊”,杜预注为:不见吊伤。孔颖达疏为:《曲礼》云:“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郑玄云:“人恩各施於所知。吊、伤皆谓致命辞也。《杂记》:‘诸侯使人吊辞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善”)。’此施於生者,伤辞未闻也。说者有衍(yǎn,“多余的”)吊辞云:皇天降灾,子遭罹之,如何不淑。此施於死者,盖本伤辞。辞毕退,皆哭。”是吊伤之事。
还是不懂,再查。
《说苑.修文.二十一》云:“生而相与交通, 故曰留宾。自天子至士各有次。赠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古者吉行有五十里,奔丧百里。赠瑁(mào,“诸侯执圭朝天子。天子执玉以冒之。”)及事之谓时。时,礼之大者也。……瑁者何?丧事有瑁者,盖以乘马、束帛、舆马曰瑁;货财曰赙,衣被曰禭(suì),口实曰唅(hán ),玩好曰赠。知生者赙瑁,知死者赠禭,赠禭所以送死也, 赙瑁所以佐生也。”贾公彦疏:“以其赠是玩好,施于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补主人不足,施于生者,故知生者行之。”
要点在:生而相与交通, 故曰留宾。自天子至士各有次。赠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古者吉行有五十里,奔丧百里。赠瑁及事之谓时。时,礼之大者也。
试译:死者生前曾互相交往的人,所以叫做“留宾”。从天子到士人,各有等级。赠送死者财物没有赶上停丧未葬之时,慰问死者家属没有赶上已葬丧礼解除之前时(按礼应该哭泣悲哀),都是不合礼节的要求的。因此古时候贺喜庆事日行五十里,奔丧则日行百里。赠送车马束帛等赶上丧事的叫做守时。守时,是礼仪中的的大事。
我们知道,中国古人极重礼仪,其中包括佐生送死的赙(fù,“以财助丧也”)赠之礼。那么,“穆为不吊”,就有两种含义:
第一、晋文公重耳去世下葬时,身为岳父的秦穆公没有派人来送赙赠之礼。
第二、晋文公重耳去世下葬时,秦穆公有派人来送礼,但是,赠送死者的玩好之物没有赶上停棺未葬的时候,慰问死者家属也没有赶上丧礼解除之前。
第一种行为自然是“非礼也”,第二种行为则更是不符合“礼之大者也”,二者必居其一,吕相才会说“穆为不吊”。
那到底晋文公去世的时候,秦国有没有派人去吊唁呢?吕相说的如此理直气壮,应该是事实。但这个事实,有无其他隐情呢?
僖公三十二年,《左传》:“冬,晋文公卒。庚辰,将殡于曲沃,出绛,柩有声如牛。…,杞子自郑使告于秦。”意思是说,晋文公重耳去世之后,运往曲沃停棺待葬的时候,秦国正准备劳师远征郑国,蹇叔哭师正其时也。
僖公三十三年,《左传》:“夏,四月,辛巳,败秦师于殽,获百里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以归。遂墨以葬文公。”意思是说,秦国远征郑国的三位大帅在殽山被晋军伏击获胜之后,晋国才安葬晋文公重耳的。
你晋国都俘获人家秦国三个主帅了,秦穆公当时怎么会有心情派人去吊唁女婿重耳的丧事呢?没派人去是非礼,即使事后有心情了,派人去了,也会因为没有守时而落个非礼。
所以,于士虎先生说,“穆为不吊”即“穆不为(之)吊”,解为“秦穆公不为(他的死)吊唁”。但为什么“为不”要调换为“不为”呢?
原来这是文言文中的“错综句式”。类似于下文的“蔑死我君”就是“蔑我死君”一样,见杨树达《汉文文言修辞学》173。这种特殊句式,就如同我曾经讲过的“合叙句式”一样,如果没有了解过,会觉得匪夷所思。一旦我们掌握了,就觉得其实也不难。
所谓“错综句式”,就是成心选用别异的词语或者参错误落的形式,以避免枯燥和平板;或者说,在整齐的形式中掺入参差不齐的成分,以收到避免呆板或化呆板为活跃的效果;或者说,在行文谈话中特地避开用整洁、平衡的语言形式表达某种思维而用了错落不齐的语言形式;或者说,用不同的语言形式,抒发雷同的思维内容,这种修辞手段叫错综。错综又叫拗语,错综的办法有抽换词面、交织语次、伸缩文身、变化句式等四种。杨树达在《中国修辞学》中分“名称的错综”、“组织的错综”、“高低文关联的错综”等三类。
最后,我们试译为“不幸,我们文公去世,穆公不为(他的死)吊唁,蔑视我们已故的国君,欺侮我们襄公,突袭我们殽地,断绝和我们的友好关系,攻打我们的边境城堡。”
这样是不是比较通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