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打别的小朋友了应该怎么处理,孩子把别的小朋友打了该怎么道歉

首页 > 育儿 > 作者:YD1662024-08-26 13:02:32

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有侵权的一方,有受害的一方。

幼儿园,是个特殊场所,负有管理职责,在自己的地盘出事,默认要担责,也是理所应当。

幼儿园的小朋友,一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判断和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小朋友的家长,也不在孩子身边,脱离了自己的监护范围,因此,默认幼儿园承担责任,也符合常理。

除非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从这个责任里面脱离出来。否则,就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监护人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站到受伤者一方,可以起诉追究幼儿园和实施伤害小朋友的家长。

站到加害小朋友家长的角度,自己花钱把孩子交给幼儿园,有没有没有管理好,自己也不在孩子身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假设幼儿园责任跑不掉,那加害行为小朋友的家长,要同时承担责任吗?

从逻辑上来说,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是小朋友主动施加的伤害行为,还是在组织的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对另外的小朋友造成了伤害。

对于主动施加伤害的场景,监护人承担一定责任,似乎也能说得过去。但在教育机构组织的群体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造成的伤害,让监护人承担责任,似乎又不太公平。

看司法实践的处理。

最高法院2023年12期公报案例中,有一个案例是在某舞蹈中心发生侵权的案例,法院最终认定孩子的监护人没有责任,考虑的因素是孩子的行为有没有违法性,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客观上能不能预见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

西安市中级法院(2020)陕01民终1190号判决书中载明,在孩子发生碰撞的场合,孩子没有过错,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实践中还有其他责任划分的处理,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发生事故的场景不一样,各方的角色,事情的成因,主观的过错等,都千差万别,因此,教育机构和具体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也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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