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琼瑶诉于正、湖南经视等“宫锁连城”侵权案中,琼瑶主张权利的作品是《梅花烙》剧本及小说,主张构成侵权的作品是《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主张的权利是改编权和摄制权。以下主要看改编权侵权认定问题。
原告认为被诉作品与原告作品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以及情节整体编排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其改编权。法院首先对涉案作品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认定:
- 电视剧《梅花烙》vs剧本《梅花烙》——剧本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
强调这一点是用于判断被告是否有“接触”原告作品的机会,原告剧本未公开出版发行,原告及其专家辅助人认为电视剧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将剧本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法院支持这一观点,判定电视剧的公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的公开发表。
- 剧本《梅花烙》vs小说《梅花烙》——小说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存在高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有不同于剧本而存在的独创性,因此,小说应为剧本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 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情内容与剧本《宫锁连城》基本一致;
- 原告为说明剧本、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原告作品在人物设置与关系、情节以及情节整体编排上的相似性,提供人物关系对比图、情节对比表,法院查明认定图表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情节在原被告作品中均有相对应内容。
然后对原告主张的侵权内容进行比对分析,最终认定:
- 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原告作品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其中有九个具体情节是以原告作品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涉案情节与原告作品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及再创作;
- 被告于正接触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侵害了原告基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享有的改编权。
先看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方面的比对。
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的比对
一审法院认为:
- 文学作品中,塑造典型人物关系的基础是特定情节的配搭;
- 脱离情节而单独就人物关系进行比较,将可能构成在思想领域或公知素材维度上的比对,以此认定结论无论对于在先作品的作者还是在后作品的作者而言都不公平。
因此,在进行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的实质性相似比对时:
- 应当结合1)人物与情节的互动,以及2)情节的推进进行比对,并3)在构成表达的层面对两部作品进行比对。
- 如果人物关系结合基于特定人物发生的故事情节高度相似,则可以认定为构成侵权。
具体比对时,一审法院首先明确原被告作品所涉人物:
- 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主要情节基于如下人物展开:硕亲王、福晋倩柔(雪如)、侧福晋翩翩、白吟霜、皓祯、皓祥、兰馨公主、崔嬷嬷、小寇子及阿克丹、素嬷嬷、白胜龄、香绮、多隆、婉柔(雪晴)、苏嬷嬷、皇上、皇后等。
- 剧本《宫锁连城》中就原告主张的相关情节,主要在如下人物之间展开:富察翁哈岱将军、福晋纳兰映月、侧福晋如眉、连城、恒泰、明轩、醒黛公主、李嬷嬷、郭孝、郭嬷嬷、宋丽娘、佟家麟、皇上、皇后等。
然后将原被告作品的特定人物设置与特定情节之间的关联安排共同比对,比对结果如下:
以下仅列出部分比对结果、仅供参考,详情见判决原文。
- 硕亲王(《梅》)VS 富察翁哈岱将军(《宫》)
硕亲王:府中地位最高的家长,偷龙转凤的压力来源,福晋偷龙转凤前没有儿子且宠爱侧福晋翩翩,多年来以皓祯为骄傲,得知皓祯打架救吟霜时杖责小寇子……
富察翁哈岱将军:府中地位最高的家长,偷龙转凤的压力来源,福晋偷龙转凤前没有儿子且宠爱丫鬟如眉,多年来以恒泰为骄傲,得知恒泰打架救连城时鞭挞郭孝……)
- 福晋倩柔/雪如(《梅》)VS 福晋纳兰映月(《宫》)
福晋倩柔/雪如:府中地位最高的女主人,连生三女,*后遭受侧福晋地位威肋、,偷龙转凤保护自己在府中的地位,得知皓祯与吟霜之间的恋情后赴小院见吟霜,后安排吟霜入府,目击梅花烙而认出女儿……
福晋纳兰映月:府中地位最高的女主人,连生三女,*后遭受侧福晋地位威胁,偷龙转凤保护自己在府中的地位,得知恒泰与连城之间的恋情后赴小院见连城,后安排连城入府,目击连城朱砂记而认出女儿……
- 白吟霜(《梅》)VS 连城(《宫》)
白吟霜:倩柔/雪如亲生女儿,生产当夜因偷龙转凤被遗弃,后被拾得,江湖卖唱长大并与皓祯相,恋,后以丫鬟身份入府,与皓祯感情暴露后遭受兰馨公主折磨,后被皓祯纳为要室,并被认为是孤妖……
连城:映月亲生女儿,生产当夜因偷龙转凤被造弃,后被拾得,在迎芳阁市井长大,并与恒泰相恋,后以丫鬟身份入府,与恒泰感情暴露后遭受醒黛公主折磨,后被恒泰纳为妾室,并被诬陷为孤妖附体……
- 皓祯(《梅》)VS 富察恒泰(《宫》)
皓祯:偷龙转凤换得的男孩儿,在王府长大,与吟霜相爱,者吟霜葬父,将吟霜安置在侍从小寇子三婶婆的院落中居住,又被指婚兰馨公主……
富察恒泰:偷龙转凤换得的男孩儿,在将军府长大,与连城相爱,替连城葬母,将连城安置在侍从郭孝远房姑妈院落居住,又被指婚配黛公主……
- …….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原告独创,推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原告作品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二审法院确认原审比对方法与结论无误,提出如果事件次序和人物互动均来源于在先权利作品,则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虽然剧本《宫锁连城》中的人物设置更为丰富,故事线索更为复杂,但由于其包含了剧本《梅花烙》的主要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剧本《宫锁连城》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是在涉案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及再创作,并无不当。
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的可版权性
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中存在很多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其中,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的描写,是文字作品展现人物冲突、推动事件发展的主要因素,判定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要看其是否具有充分的独创性。法院在案例点评中写道:
- 在叙事性文字作品中,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人物”以独特的内涵,令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因此,对叙事性文字作品中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是否具有充分独创性的评价,应与作品的特定情节紧密对应——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
- 叙事类文字作品以特定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为基础,形成故事和情节的对应安排,特定人物之间的特定情节也令具体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与特定作品形成足够具体和独特的对应关系,进而令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构成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也就是说,如果以故事情节与人物的交互作用来呈现个性化的、具体的人物关系,并基于特定情节的发展产生独创性的表现效果,此时特定作品中的这种特定人物关系就将基于作者的独创性设计脱离公知素材,而具有独创性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
下篇看具体情节比对情况。
参考:(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