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在判断方茴等五个人物名称是否构成作品时,应在不考虑《匆匆那年》小说的具体故事情节的情况下进行,方茴等五个人物名称显然无法相对完整地表达作者的独创性思想,无法实现作品的基本功能,不构成作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对于上述人物名称的使用不属于对作品的使用,不可能侵犯王晓頔对《匆匆那年》小说享有的著作权。
《匆匆那年》方茴
标注改编来源,是否侵权?法院认为,标注行为不意味着确实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使用作品行为。根据王晓頔的主张,除部分人物名称相同外,其他可能相同的部分仅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的个别“闪回”片段,没有证据显示上述“闪回”片段存在被歪曲、篡改的情况,故金狐公司未侵犯王晓頔就《匆匆那年》小说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与《匆匆那年》小说分别讲述了两个时期的不同故事,二者在故事背景、主线脉络、主要情节等方面均不相同。金狐公司未经王晓頔许可,在《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的每集片头标注“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剧经王晓頔许可且整体上改编自王晓頔创作的《匆匆那年》小说,上述标注已构成虚假宣传。至于小说“番外”是否具有独立名称,与上述认定无关。
《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的内容主要源自于《匆匆那年》小说,而非小说“番外”本身不具有独创性?通过比对《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剧中涉案内容从人物设置、情节设计、故事场景等方面存在某些细微差别,未对该剧涉案内容的表达产生实质性影响,与小说“番外”中的对应内容构成实质性近似,而与《匆匆那年》小说不同。
此外,涉案内容的情节相对独立且足够具体,金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内容为此类小说的常见套路或通用情节。至于上述内容在小说“番外”或《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并不影响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在小说“番外”并非《转让协议》所约定内容,也不属于金狐公司行使改编权的必要延伸,且金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就小说“番外”已获得王晓頔许可的情况下,其有关上述使用行为未侵犯王晓頔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搜狐公司与金狐公司为关联公司,是否参与创作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是否应与金狐公司应承担相同责任?法院经事实查明后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搜狐公司实际参与创作了《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但是,搜狐公司在明知相关各方就《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通过搜狐网站传播该剧,使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剧的同时,亦获得了《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涉案内容,与金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犯王晓頔就小说“番外”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