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是对《匆匆那年》小说的合法扩编改编,金狐公司使用“匆匆那年”是对扩编改编内容来源的合法指引?
《匆匆那年》也是金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知名网剧的特有名称,金狐公司有权在第二部延续性网剧中继续使用吗?
法院经事实查明后认定,《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金狐公司享有“以小说为故事中心延伸扩编或改编(包括删截)成电视剧作品的剧本改编权”等权利,可见金狐公司在制作电视剧时可以适当延伸扩编但必须以小说为故事中心。
虽然金狐公司于2014年制作的网络剧《匆匆那年》也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剧的知名度是以《匆匆那年》小说的影响力为基础,不影响“匆匆那年”本身作为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保护,也不能成为金狐公司再制作与《匆匆那年》小说无关的影视剧时使用该名称的正当理由,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张月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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