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秘的角落里有多少梗,隐秘的角落到底都有哪些梗

首页 > 娱乐 > 作者:YD1662024-05-09 08:11:21

王瑶的弟弟王立得知了朱晶晶去世的消息后,去游泳馆找到了朱朝阳。趁朱永平买水,朱朝阳练习憋气的时候,用手按着他的头不让他从水里冒出来,幸亏朱永平及时赶到。后来,王立又将朱朝阳绑到了水产厂进行虐待,逼问他朱晶晶坠楼的真相。

王立在游泳馆用手将朱朝阳的头按在水里的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极易造成朱朝阳溺水进而导致神志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甚至死亡的严重结果。朱永平的及时赶到打断了其伤害朱朝阳的过程,但其前述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后,王立将朱朝阳绑到水产厂的行为剥夺了朱朝阳的人身自由,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王立虐待、殴打朱朝阳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王立针对朱朝阳的故意伤害行为与非法拘禁行为应当分开评价,数罪并罚。

07 偷换他人常吃的药物会构成故意*人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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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升的妻子徐静在父母的葬礼上晕倒,张东升解释说她有低血压,但徐静有游泳的习惯,在游泳前会吃药。当徐静收拾行李准备离开张东升时,劝说无果的他偷换了妻子一直以来吃的药,第二天海边惊现徐静的尸体,警方发现徐静死前吃过降糖药。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特殊体质而导致死亡的案件涉及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及评价问题,以致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具体到实际的案件中也会存在不同的分歧意见。一般而言,行为人的行为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存在因果关系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受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认识、犯罪对象等因素影响,存在被认定为意外事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

结合本案的情况,张东升明知徐静患有低血压,如果是张东升故意将徐静游泳所吃的药进行替换进而导致徐静游泳时溺毙的,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人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认定为情节较轻,也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8 个人日记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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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朱朝阳一直有写日记的习惯。严良叫朱朝阳出来把相机的存储卡去拷贝一份,他决定事成之后跟警察坦白这一切,并且要朱朝阳对普普保密。朱朝阳回家后,在日记本里记录下了当天严良跟自己说的拷贝卡的事情。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种类规定的不尽相同,但一件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作为证据都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证据的真实性,它是“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而言,证据的形成时间、形成地点、形成时的人物”,它都是客观真实存在过的。证据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主体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取得方法合法、证据程序合法。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

具体至本剧,朱朝阳的日记本所写内容与严良的行为相符,具有真实性,但又同时与两个案件均有关联:该日记本既是严良三人敲诈张东升的被告人供述,又是张东升*害其岳父岳母案件的证人证言。如果要将该日记本作为证据,则需要朱朝阳在自我供述或提供证人证言时确保内容的一致性,否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相关证据。

09 申请成为监护人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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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警官当年抓捕了严良的父亲,并将严良送到福利院。严良从福利院逃出后,陈警官十分担心他,一直对严良多加关照,为了不让严良走上他父亲的老路,陈警官想要做严良的监护人。

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指精神病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则是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对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担任监护人之前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0 诱导他人*害自己,

双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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