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热门网剧《隐秘的角落》被两名编剧以擅用独创内容,侵害作品署名权为由诉至法院。“剧本没枪手,编剧没遗漏。”8月20日,该剧主创团队及出品方均否认存在侵权情况。
专家表示,判断编剧有无署名权需要将其独创内容与播出剧进行比对。参照过往同类案件,法院多遵循双方签订的编剧合同以及独创性表达比对两个思路进行判决。
两编剧起诉《隐秘的角落》侵害署名权
改编自紫金陈小说《坏小孩》的网剧《隐秘的角落》成为今年的热门悬疑剧,该剧由韩三平监制、辛爽执导,自今年6月上线以来颇受好评,豆瓣评分高达8.9分。顺利收官之后,该剧却陷入了一起涉嫌侵害编剧署名权的官司之中。
据北京海淀法院8月19日发布的信息显示,王先生和杨女士因认为《隐秘的角落》摄制单位霍尔果斯万年影业有限公司(简称“万年影业”)及出品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使用了自己的独创性内容而没有署名,遂以侵害作品署名权为由,对上述两家公司进行起诉。日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二位原告表示,万年影业聘请他们担任《隐秘的角落》的编剧,双方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了《网剧编剧聘用合同》。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编剧工作,包括8集分集大纲及3集剧本、故事大纲、人物小传等,之后还根据万年影业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向该公司提交了大量包含独创性表达的文件资料。
2019年1月31日,万年影业于原告终止了合作,并且明确表示最终播出的网剧所用剧本不会使用原告的工作成果。但《隐秘的角落》播出后,二原告发现该剧中大量的桥段、台词、人物塑造、运镜等内容使用了他们向万年影业提供的独创内容,但并未将原告署名为编剧。
王先生和杨女士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署名权,于是决定起诉万年影业和爱奇艺公司,要求《隐秘的角落》及官方信息出在电视剧开头、片尾、海报、豆瓣网等页面将二原告署名为编剧,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费用8万元。
法院表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隐秘的角落》主创否认侵权
法院消息被公开后,万年影业8月20日0时21分发布声明回应称,尚未收到该案的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接下来会基于案情积极应诉。
随后,《隐秘的角落》的导演和编剧团队也纷纷在微博上发出回应。
导演辛爽称,自他进入《隐秘的角落》项目到项目结束,编剧团队就只有剧本策划胡坤、编剧潘依然、编剧孙浩洋、编剧陈骥,“没有枪手,这四人都已经在片头片尾编剧职务中署名,没有遗漏。”辛爽还强调剧中“丁浩”换成“严良”的改编,部分思路由孙浩洋提供。
编剧潘依然说,与两原告没有任何工作交集。剧本策划胡坤也在微博上表示不认识两位起诉的编剧。编剧孙浩洋在微博上给出了《隐秘的角落》的创作时间线,称自己于2018年4月19日提供了第一版改编思路,2018年5月14日出第一版故事大纲,并在2019年春节和导演辛爽捋故事,自认问心无愧。
制片人卢静则表示,王先生和杨女士在工作阶段签署了正规的编剧协议,项目拥有使用他们创作成果的权力。
律师:需比对影片是否使用编剧独创内容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如何判断编剧有无署名权?
“需要先判断播出剧有无使用原告独创性的内容。”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具体可将原告独创内容与播出剧进行比对,包括人物设置、人物关系、重要情节及情节串联整体的独创性表达。
据此次起诉的二位编剧所称,与万年影业签订了《网剧编剧聘用合同》,但是之后万年影业基于自身原因与原告终止合作,万年影业是否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合同法》第94条规定,如果符合“因不可抗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五项情形之一的,单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徐新明分析,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或者万年影业具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则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如果原告已选择追究对方侵权责任,就不能再追究其违约责任。
编剧署名纠纷频发,合同及独创性成关键
近年来,因影视作品署名权而引发的法律纷争屡见不鲜,焦点多落在编剧与出品方所签合同及剧本与影视作品对应内容的一致性上。
在编剧诉《北平无战事》出品方侵犯其署名权一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剧合同性质、内容、履行情况以及编剧参与整部电视剧剧本创作的程度和深度,来判断两原告是否具有署名权。
在该案中,原告两位编剧称向出品方交付了《北平无战事》的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分集梗概及三集完整剧本,最终成剧内容与两人的创作成果高度相似,但是该剧并未对二人进行编剧署名,侵犯了二人的署名权。
北京朝阳法院2015年12月一审认为,二位编剧的创作缘起于与出品方签署的《编剧合约》,涉案合同性质、约定内容和履行情况是对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基础性事实。
“如果仅是参与了创作或者说付出了劳动即享有署名权的话,必然会推导出一整部电视剧剧本哪怕只是使用了参与创作者一句话、一段话,也要为其署名编剧的结论,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法院认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电视剧编剧署名权的实现应当与参与整部电视剧剧本创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与合同约定的创作对价相匹配。
经法院审理,二位编剧在合约履行上存在重大违约,而且缺乏证据证明剧本使用了其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故判决原告二人对《北平无战事》不享有编剧署名权。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18年初。因认为编剧署名权及原著作者署名权被侵害,长篇小说《风筝》的作者林宏将同名电视剧《风筝》的出品方四家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东城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同样分两步进行:将电视剧与小说、电视剧与剧本进行比对,判断电视剧是否使用了小说和剧本,再判断涉案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法院认为,该案中对于署名权归属及侵权的认定,均应结合电视剧对于小说、剧本内容的使用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内容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判决林宏胜诉,出品公司应在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赔偿其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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