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受审画面。
我确实错误判断了我关于警探伪证的言论所产生的影响,如果我能重来一次,我会等审判结束后再陈述警探伪证问题的普遍性。与我交谈过的几乎每位辩护律师都至少有过后悔,比如一个发言、一个问题、一个主张或案件中做过的决定。我确定检察官也一样。
警告过事后批判的风险后,我现在会致力于某些重要的事情——不是表扬辩方,也不是无缘无故地诋毁控方,而是做我认为是重要的事情。
媒体和公众评判律师(以及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参与者)的表现,倾向于较少从他们工作的客观专业水平来评判,而更多考虑他们是否与律师站在同一边。多数美国人在本案中站在控方那边,因此认为检察官比辩护律师做得更好。
但是,对记录的公正评判显示,从法律道德、职业礼仪、公正有效的辩护等方面看,控方做得都比辩方差太多了。此外,控方在道德和职业上的玩忽职守,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他们输掉了案件。
控方泄露了更多的信息,更常向媒体发声,总的来说在媒体上对其案件的审理比辩方多得多。甚至在辩方团队还未组建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这么做了。后来发现,许多泄露的信息都是假的。更重要的是,控方通过向辩方提供其需要的、基于审前公开而解散大陪审团程序的策略,对自己的案件造成致命挫伤。在后来的预审中,控方被迫过早地展示了其案件,这也是对辩方有利的地方。
《正义的诉求: 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王达人 曾粤兴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版
王达人、曾粤兴:“不冤枉一个好人”是司法正义的底线
戈德曼
(即辛普森同时被指控*害的餐厅服务员)
的父亲在辛普森被判无罪后发表了一次无比激愤的讲话:
1994年6月13日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噩梦降临的一天,今天是第二个噩梦。今天并不是检察官输掉了这场官司,今天失败的是这个国家,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
美国法学家丹尼尔提出了一个尖锐的质疑:“究竟什么是司法的最高道德:是正义还是公正?谁应该为美国的高犯罪率负责?是警察、法官等权力者的无能,还是被神化的人权至上主义?”
《美国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关于“辛普森案”受害者的画面。
应当说,公正和正义有所不同,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不是同一个概念。尽管在英语中,它们都被用同一个单词Justice来表示,但推敲起来,两者是有区别的。公正,指办事不偏不倚,讲究公道、讲究平等,通俗地讲,即“一碗水端平”。在中国古人创造的“法”字中,偏旁“水”字,就代表“法”这种行为规范以及司法这种法的实践应当平直如水。这就是中国传承久远的古老的公正观。
正义,指行事正,道义明。公正是正义的首要含义;道义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如果小官员贪污、受贿100万元就枪毙,而大官员贪污、受贿500万元只判15年徒刑,这就是司法不公。
司法正义,要求“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即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不放过坏人”,就是要维护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假如受到破坏则能尽快得到恢复;“不冤枉好人”,就是要切实保障涉嫌犯罪的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保证其不因蒙冤而丧失人身自由,丧失合法的财富,丧失正常的生活。正义是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种统一,决定了我们应当放弃“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梦想但应捍卫“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底线。
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程序上,其次表现在实体上;司法正义,则主要表现在实体上。
如果说“司法的最高道德”或者说司法追求的目标是什么,答案应当是社会正义。至于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需的手段。没有司法公正,必然不可能实现社会正义。所谓“黑暗的公正”是指用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去追求“社会正义”,这从社会总体上,或者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是完全行不通的。
在笔者少年时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位战斗英雄回家探亲,发现家中的父母妻儿全部饿死了。活着的乡亲告诉他,由于干部虚报产量,公粮定额越来越高。他的父亲为了不给战斗英雄的儿子丢脸,把家里的粮食全部交了公粮,因此发生了全家饿死的惨剧。当然,村里饿死的人还很多,决不仅他们一家。这位战斗英雄愤怒了,他闯进大队干部家中,把两家共11口人全部枪*后自*了。
这个行为在这位战斗英雄看来无非也是一种“黑暗的公正”吧。如果每个人都具有执法的权力,都可以自行去“维护”自己认为的“社会正义”,这个社会还会有正义吗?
戈德曼的父亲再激愤,他也没有去对辛普森实施报复,没有用自己的行为去追求他认定的“社会正义”。这表明他不是一个只知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实施对等报复的野蛮人。他最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辛普森的罪行,表明他是一个懂得尊重法律程序的文明人,尽管他对这种程序已经伤透了心。
《美国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剧照
王达人、曾粤兴:“公正的司法程序,不仅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然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辛普森案件中,虽然程序法得到了严格的遵守,应当说是实现了美国标准的程序正义。但是,由于他们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妨碍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实体正义不可避免地会作出某种程度的牺牲。
刘卫政和司徒颖怡是两位美国犯罪学华人博士,他们所著的《疏漏的天网》中有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非常准确的阐述:
从警察依靠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在罪案发生几分钟之内即可得到犯罪人的全部犯罪资料,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缉这一事实可以看到,美国警察执法的效率在全世界都是第一流的。
但我们又从大量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大摇大摆地走出法院大门,而只有不到10%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刑入狱这一观察中认识到,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又无疑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制度。而更为荒谬的是,这个制度之所以没有效率,不是由于美国人的蠢笨,没有办法管理好这架机器,而是因为人们故意不想让它有效地运转。
美国人根深蒂固地认为,个人价值是绝对的,国家的价值是相对的。代表国家的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每个个体服务。每个个体都是一个完整的价值单位或完整的社会机器,而不是国家或社会这个大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
美国人绝对不能认同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价值,恰恰相反,只有将个体生命和个人幸福视为至高无上的国家,人民才会去捍卫它。老百姓的个人利益高于国家的利益,这是美国立国精神和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美国宪法及宪法权利法案内容之中,而刑事司法制度正是这种社会利益向个人权利妥协的真实写照。
美国人因为囿于自己传统文化的局限,疏忽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公正的司法程序不仅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样也应当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只有各个参与诉讼的个人权利都得到保障,这样的司法程序才是公正的,也唯有如此,社会正义才能在这样公正的程序中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