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布一段视频,视频显示,3月12日下午,一名男孩将一名女孩拖行至角落处,视频中可以听到小女孩在哭叫,男孩疑似对女孩进行猥亵。
18日,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通报称,3月12日17时,五华县一在校学生李某(男,13岁)跟随一女生至一居民楼下时对其实施猥亵。其间,该女生尽力挣扎并大声呼叫,被路人发现后,李某停止猥亵行为。案情发生后,五华县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经检查,该女生身体未受到伤害。3月14日,李某已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事发后,引发网友广泛关注。有不少家长质疑,仅仅是训诫教育吗,训诫结束后,男孩回归社会,能保证不再犯错吗?
3月18日,经视直播记者联系上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政府宣传部。对于大家担心的,“训诫教育后,政府是否会继续跟踪关注”,以及“训诫教育会持续多久”等问题,宣传部工作人员没有做正面回应,只是让记者等通报。
对此,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晶表示,这个处理结果还是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律师分析,该案中,李某只有13岁,且不具有“犯故意*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因此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很多人对这个结果难以接受,但是这个男生被送到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从法律来说就已经是最大的惩戒了。”胡律师说。
不过,律师同时表示,虽然当事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女孩父母可以根据孩子心理评估结果,向男生父母提起民事诉讼。“男生训诫教育结束之后,街道、社区、学校,也要持续关注,看矫正的效果,这个非常重要。”
华东师范大学应用心理学硕士,武汉翔鹏教育基地心理辅导老师汪亚丹表示,通报中说“女孩身体未受到伤害”,但“身体未受到伤害”不代表“心理没受到伤害”。“小女孩的心理阴影可能已经产生,家长和学校要密切关注。”此外,汪老师认为,学校和家庭要重视孩子性教育,13岁本身就是青春懵懂期,加上网络信息发达,很容易产生性冲动。“父母必须要去面对这个事情,性教育是他成长过程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