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四季,联凡COO林东庆和汪远都出现在出品人之列,爱情公寓网站在片尾滚动露出,相关公司中不再出现联凡
对于主要出品人权益,有法律人士告诉娱乐资本论,授权书和说明书都没有提及具体权益,尤其是商业上怎么分钱,常理来说,出品方权益涉及财产权,但仅就看到的资料来说,法律上很难界定。
也因为授权书过于简单,没有提及授权版权使用的地域范围、年限等,法律上也很难判断授权的有限时间,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终止等。
所以高格声明中就表示:“联凡永久授权高格制作《爱情公寓》后续影视剧……法律不支持解除本授权。”
为什么当时的授权书如此潦草?联凡的回答是:“因为当时双方都在合作,还是比较信任,没有想到会出现后面的情况。”
依据此前的逻辑,高格制作的电影《爱情公寓》是否涉及侵权呢?
同样是高格声明中第9条写道:“在即将上映的电影《爱情公寓》中对联凡计算机、爱情公寓网站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相应的荣誉宣传。”这种主要出品方权益的体现跟《爱情公寓3、4》如出一辙,难以界定。
此次微博隔空喊话中,细看双方晒出的资料,有几点要注意的是:
1、商标注册证
联凡晒的商标注册证
高格晒的商标注册证
可以看到,联凡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类型是第41类,包括节目制作、戏剧制作、娱乐信息、筹划聚会(娱乐)等。
后者,正如高格声明所说拥有“爱情公寓”logo在16、24、26、35等类别商标授权,其中第35类包括广告、电视广告、电视商业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管理、文字处理。此外三类都是发带、针织美术品、笔记本等衍生品方向的使用权。
律师解释,这种情况下,联凡很可能会提出商标侵权,不过因为商标类别的独特性,比如某些情况下,用于不同种类的同样名称的商标其实不容易混淆,到时候还要看具体情况。
2. 《爱情公寓1、2》的播出,相关衍生品是否侵权?
8月6日,联凡晒出的文件中包含,甲方联凡和乙方高格文化针对一、二季签署的拍摄协议书,文件中写有“甲方拥有本剧有关一切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本剧版权、版权的延续和续展、发行权和许可权、商标权、相关衍生品权益、以及发布广告、宣传或以其它形式利用本剧的的权力。”
联凡的诉求还在于己方拥有《爱情公寓》一、二季的全部权利,现在市面未经联凡允许该剧完全没有权利播出,三、四季联凡拥有主要出品权益,播出的话需要跟联凡商量,而且要分享收益。至于经高格授权的《爱情公寓》衍生品、游戏、图书等,也是侵权行为。
律师认为,核心焦点在于对“转授权”的理解,因为授权书十分简单,一方可以说不含转授权,一方可以说包含转授权,最后只能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执行。
关于联凡的疑惑
这次爆料的联凡相关人士准确的说是来自曼娱文化,他们曾是联凡的高层。后来联凡回到台湾上市,将“爱情公寓”的大陆版权授权给了曼娱,曼娱一直在围绕“爱情公寓”IP做一系列布局,却发现版权情况混乱。
据他们介绍:
“我们在2012年离开联凡自己做公司,联凡2013年回了台湾上市,之所以这么晚做这个事(起诉),也是为什么联凡第一次起诉撤诉,因为他们在诉讼中遇到了很多压力与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