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冤错案的后果,冤假错案怎样纠正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2-12-17 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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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冤错案的后果,冤假错案怎样纠正(1)

全国人大代表李泽林摄/记者耿学清

纠正冤错案的后果,冤假错案怎样纠正(2)

全国政协委员干以胜

摄/记者吴海浪

两会说法之六

法制晚报讯(记者耿学清周超王思思张恩杰王选辉)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报告称,2015年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其中,依法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

此外,陈满*人案、钱仁风投毒案、许金龙抢劫案等冤错案,也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泽林今年带来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建议》,他建议,制定国家统一层面的立法性文件,统一错案范围、认定标准、追责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委副主任干以胜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避免冤假错案要健全国家的诉讼制度,从诉讼程序上把关。

代表访谈

错案亟待统一认定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李泽林今年上全国两会带来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案追究制度的建议》。他认为,现行错案追责制度有待完善。

首先,表现在“错案”的概念、范围、认定标准缺乏正式、有效的立法文件或有权机关的统一规范予以界定。李泽林认为,通常所说的错案应当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问题的案件。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都有可能存在。

有的错案很明显,是主观上故意办错,这个是不能容忍的。还有一些看上去是对案件的不同认识。李泽林认为,相对同一个事实,如果有5个证据,得出来的结论应该是差不多的。如果法官故意引经据典判错案,大多数人也能判断出来。

李泽林表示,由错案发生地的执法(司法)机关自我责任追究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调整。

作为一名职业为律师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泽林表示,由于相关制度缺乏配套性措施、可操作性差、缺乏制约性手段、追责程序启动途径有限等问题,导致实践中已经被确认为错案的案件,启动追责举步维艰的情况时有发生。

建议设计多元追责机制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各自出台了本系统内部的错案责任追究规范或试点性文件,部分地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出台了适用于本部门的错案追责制度性文件。

李泽林说,我国现行制度中没有人大等其他监督机关或机制介入或启动错案追究程序的规定,导致外部监督及制约缺失,制度可操作性差。

此外,追责程序、期限、责任承担方式确定等程序性内容缺失,导致实践中经常发生案件已经被认定为错案,但是追责程序长时间不能推进。

李泽林据此建议,全国人大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国家统一层面的立法性文件,统一错案范围、认定标准、追责范围。

他提出,可建立包括人大监督、专家评审在内多元化追责程序启动机制,明确、细化追责流程及责任承担标准,进一步完善并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李泽林表示,只有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才能更好实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委员建议

制造冤案即使退休也应追责

在监督方面要加强,从目前公布的案例来看,首先在第一关就出现问题,有的公安机关就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检察机关从批捕到起诉,都要对法律和事实负责,如果这关能够把握住,也不会出现冤假错案。法院审判人员如果能够把好关,也可以避免冤假错案。

干以胜表示,最近公布的海南陈满*人案,就是在各个环节都没把关,最后靠检察院抗诉才得以纠正。抗诉也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个监督机制。

法晚记者了解到,避免冤假错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每一个环节都要设定法定职责,任何环节都要承担责任,而且这个责任是终身的。即使退休也应该追究责任,要对办的案子终身负责,实行严格监督和惩罚制度。避免冤假错案要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加强新闻媒体对司法人员的监督。

专家说法冤错案多发生在1997年之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陈卫东教授对法晚记者表示,冤错案多发生在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前,过去我国诉讼方面的立法不是非常完善,诉讼机制也不健全,在司法的操作层面也不甚规范。

导致冤案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过于重视口供”。陈卫东表示,在过去由于更多强调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在证据不足、出现疑罪的时候,往往也会认定其为有罪。

在一件刑事案件中,侦查环节是第一道工序,这个环节最重要,也最容易出问题。案件整个事实框架体系都是在侦查阶段成型的,如果侦查发生错误,审查起诉把不了关,就会出错,法院若不能纠错,就会一错到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研究员熊秋红表示,现在纠正的错案有一些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发生的,当时我国法律不是那么健全,执法规范化程度有限,那个时候公安办案相对粗糙,司法人员队伍素质也并不太高,同时也受科技水平和侦查能力的制约,可以说,出现冤错案是当时各方面原因综合导致的。

所以,对那个时期的错案虽然要积极予以纠正,但在追责时要区别情况、综合考虑,比如说是否伪造证据、故意徇私枉法还是由于能力不足、鉴定意见错误等其他情况。不能一概使用现在的标准来要求,漠视当时的情况和历史条件,在追责上不应过于严苛。

学术界与民众对“追责”理解不同

熊秋红表示,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明确规定,但不少法律规定对于错案追责是有所体现的,比如《法官法》规定,对法官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应当给予处分;此外,对法官刑讯逼供、隐瞒证据、伪造证据、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刑法》对法官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作出规定,认定这些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2015年9月,最高法全文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中涉及错案追责的内容。但是熊秋红也强调,从性质上来讲,《意见》只是司法改革文件,并不是法律法规。

针对冤假错案的追责问题,陈卫东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目前强调两种情形的追责,一种是故意枉法裁判,故意犯罪,比如说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另一种是存在重大过错,强调严重不履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对于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是否会有更多的冤假错案浮出水面这个问题,陈卫东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表示,“冤案错案的出现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相信今后的冤假错案会越来越少”。

“对于错案追责的相关观点,目前在学术界还未达成共识,暂时还不宜为法律所明确肯定”。熊秋红表示,对错案追责的理解,民众认识和学术分析不是完全吻合的,从法学理论上讲,“错案”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其范围很难严格界定;司法追责更多强调对法官、检察官等办案人员具体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但民众可能更多会从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寻求一个对等的责任追究,即只要发生了错案,就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冤案当事人谈追责

陈满:

自己说了不算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发生一起*人焚尸案,1994年11月,陈满被判死缓。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陈满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对陈满故意*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判,宣告陈满无罪、当庭释放。

2016年2月初,陈满在被释放后请大哥代其写下心中肺腑之言,其中有一句话就是“我要追责(谁制造的冤假错案)”。3月4日,陈满对法晚记者表示,是否启动对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这是上级司法机关所要做的事情,一切按照法律规定来开展,作为冤案的受害者,他自己说了不算。

陈夏影:

希望公正处理

2015年5月29日,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事发1996年的福清绑架*人案中,原审被告人陈夏影、黄兴、林立峰(已在狱中死亡)三人不构成绑架罪。9月30日,福建省高院对陈夏影案做出赔偿决定,分别赔偿黄兴、陈夏影和林立峰父母186万、221万、129万元。

2016年3月4日,陈夏影的父亲陈焕辉接受法晚记者采访称,他计划着利用赔偿金把福清老家十几年没人住的房子好好整理整理,装修一下。此外,打算利用剩下的几十万赔偿款给儿子娶妻生子用。

陈夏影和黄兴谈起追责问题时,仍然显得情绪激动,但又表示不愿多谈,希望公正处理。

许金龙:

正联系律师

2016年2月4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抢劫案中三人无罪,蔡玉森改判无罪。该抢劫案发生于1994年1月,4名当事人于同年被抓。

许金龙对法晚记者称,出狱一个月,当年犯错的办案人员并未对此事进行忏悔,也未登门致歉。许金龙表示,钱财乃身外之物,如今摆在他面前的便是追责问题,他希望法律能对那些做伪证、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给予问责处理。目前律师已与许金龙商谈赔偿与案件追责的问题。

本版文/记者耿学清周超王思思张恩杰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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