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行投案的路上被公安机关逮捕
比如说C*人以后第一时间选择逃跑,但思来想去还是决定投案,结果收拾东西时警方破门而入将其逮捕,C能坦白其犯罪事实的;
或者说C*人以后第一时间选择逃跑,但思来想去还是决定投案,结果快到派出所门口的时候被公安机关逮捕,C能坦白其犯罪事实的。
像这两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是自首,被称为是“确已准备去投案型” 自首。
不过这种自首类型认定起来比较复杂和艰难,因为这种自首类型认定更倾向于“内心意思”在行为上的表现,相对抽象和难以把握。
在实践中,法院会从刑法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类比构成具体罪名的分析思路,从主观、客观、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即主观上有投案的意识,行为表现出了投案的意愿,该意识和意愿都有证据可以印证。
案例:
2013年9月1日晚7点,家住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某村的许某与表兄陈文某喝酒,期间两人起了争执,陈某文持啤酒瓶击打徐某,徐某失控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陈某文*害。
案发后,众人规劝徐某前往派出所自首,徐某答应了,但坚持要先回家和妻子告别,结果回家和妻子叙述全部事情经过以后,徐某一下醉倒在地,其妻子虽然预备用车送他去派出所,但因为徐某太重,其妻子无能为力,只能报警。
警方将昏睡的徐某带走,第二天徐某醒来以后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由于所有目击证人和其亲友对于其预备自首的事实都给予了肯定,因此法院认定徐某属于自首。
四、总结
1.自首是法律目的为规范众人行为的表现;
2.自首与坦白不同;
3.自首的具体情节一般分为三种:自行投案;帮助投案;自行投案的路上被公安机关逮捕;
4.自行投案的路上被公安机关逮捕认定为自首比较困难;
《左传》中士季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不是人人都是孔孟那样的圣贤,生活中总会犯下几件错事,做错事情能够改正,就已经比大部分人要好上许多。
因此犯罪以后不要逃避,一定要一时间自首,给自己一个忏悔的机会,也给自己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
(注1:以上内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注2:文中名字皆为化名,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与文章实质内容无关,侵删,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