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按照固定的齿轮运行,惩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大家遵守规则按照社会固定的齿轮活动。
它们存在的初衷都是为了营造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
尤其是随着整个社会往更文明的方向发展,规则和惩罚都渐渐摈弃了简单粗暴的部分更加完善。
所以法律给予任何一个人在边缘游走后浪子回头的机会,给予每一个犯错的人一个表达悔恨从而能够从宽处理的机会——自首。
值得一提的是,每个人都从电视剧里听过一句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很多人把“自首”与这里的“坦白”对等,实际上在法律上自首和坦白明显不同。
最明显的不同在于发生时间的不同,自首发生在公安机关未将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前;坦白发生于犯罪嫌疑人归案以后。
此外,自首与坦白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个人想要达到自首的标准,必须在自首以后同时坦白,否则无法构成自首,仅仅只是坦白,也不构成自首。
最后,自首是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坦白是酌定减轻的情节,也就是说一个人自首之后,法院综合全部情节,有大部分几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只是普通的坦白,则从宽的几率相对来说较小。
那么到底什么表现可以看做是自首?
法律上对可以被看做是自首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一般分为三种情况:自行投案;他人帮助投案;自行投案的路上被公安机关逮捕。
一、自行投案
自行投案一般又分为4种情况:
1. 未被发觉犯罪事实投案;
2. 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未被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
3. 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期间投案的;
4. 犯罪事实已被发觉,并且已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期间逃跑,被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的。
比如A*人时或*人后,在公安机关尚不知其犯罪时打电话报警,并坦白其所有犯罪事实,那么属于1;
比如A*人以后离开,期间有人报警称发生命案,A得知以后返回投案并坦白其所有犯罪事实,那么属于2;
比如A*人以后离开,期间有人报警称发生命案,A返回案发现场查看,被警方认为形迹可疑于是抓住盘问,A在盘问过程中坦白所有犯罪事实,那么属于3;
比如A*人以后离开,期间有人报警称发生命案,警方迅速破案全国通缉、追捕A,A此时打电话报警或者前往派出所束手就擒,那么属于4。
二、帮助投案
帮助投案一般也分为4种情况;
1. 向其所在单位、组织、相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之后单位、组织、相关负责人员代为投案的;
2. 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突然醒悟害怕犯罪后果扩大,或者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且不幸受伤,于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
3. 犯罪事实被亲友察觉以后,在亲友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的;
4. 犯罪事实被亲友所知以后,被亲友强行扭送投案的;
比如B犯罪以后,其所在单位有相关的监察机关,其向单位的检察机关坦白犯罪事实的,那么属于1;
比如B在实施伤人行为时后悔,但已经受伤,因此委托路人打电话报案并坦白犯罪事实的,那么属于2;
比如B出于愧疚、悔恨的心理,但个人无法鼓足勇气报案的,在亲友的陪同下坦白所有犯罪事实,那么属于3;
比如B犯罪以后默不作声,但公安机关查到其存在犯罪事实告知其亲友,其亲友想方设法找到B将其扭送到派出所,那么属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