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案自首人员是怎么处理的,投案自首个人需要做哪些准备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2-12-29 06:39:23

关于投案自首人员是怎么处理的,投案自首个人需要做哪些准备(1)

一、 自首的证据

1.自首证据材料的形式要件

证明被告人自首的证据材料,必须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由接受人员签名,否则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自首证据材料的内容要件

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

3. 要件不符的补救措施

自首证据材料不全面、不完善的,由法院要求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证据材料不全的,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有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二、 量刑的影响

1.一般规则

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2.考虑因素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具体适用:

(1) 看犯罪事实。一般的案件可以对犯罪人从轻处罚。总的犯罪事实刚达到上一档量刑标准,从轻处罚仍不能体现自首从宽精神的,可以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罪行极其严重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理。

(2) 看犯罪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地位作用基本相当的犯罪人之间,不能因为其中一人有自首情节而将量刑差距拉得过大,更不能因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有自首情节而在量刑上轻于起次要作用的犯罪人。

(3) 看自首质量。出于悔罪而自首的,或者为了从宽处理而自首的,一般可予从宽处罚。对于视为自首的应与典型的自首在量刑时有所区别。在犯罪前就准备自首的,或得知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向公安机关自首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或得知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而向检察机关自首的,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潜逃再来自首的,以及自首后反复翻供的等等,一般不予从轻处理,更不能由此给予减轻、免除刑罚。

(4)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5)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

注:以上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浙高法[2007]24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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