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案自首的通知,最近关于投案自首减轻处罚的通知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2-12-29 06:22:18

东兰县公安局

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公布我县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30人(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限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前,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或东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

(一)构成诈骗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曾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曾参与或实施过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五、对不在公安机关名单(含已公布的名单)内人员,又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坦白和到银行主动销户,没有造成后果的不追究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查证确实涉“两卡”违法犯罪的,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查证确实涉“两卡”违法犯罪的,在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业等函询调查时,政治审查依法依规一律严格把关。

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778—7933963

黄警官:15296063656

梁警官:15296587172

东兰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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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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