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吓他人怎么才算成立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3-10-28 23: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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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等传统安全领域外,还包括金融安全、生物安全、网络安全等。《港区国安法》第三章“罪行和处罚”明确规定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罚责任,以及其他处罚规定和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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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介绍《港区国安法》中的恐怖活动罪。本文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罪

二、犯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处罚

三、帮助、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四、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五、与恐怖活动罪相关的例子

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罪

《港区国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例如“在公共场所向他人身上泼洒汽油并点火焚烧”“不顾周围人群的安全,向他人开枪射击甚至扫射”等等);

(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不要求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是否进行了恐怖活动。

威吓他人怎么才算成立,(1)

犯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处罚

《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港区国安法》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港区国安法》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

帮助、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港区国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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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港区国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港区国安法》没界定何谓“恐怖主义”,但可参考《香港国安法》第24条的恐怖活动罪。也可参考《中国反恐怖主义法》第3(1)条“恐怖主义”定义:“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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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恐怖活动罪相关的例子

恐怖活动属于国安法中比较严重的控罪,因此国安处甚少引用。最典型的案例是国安首案唐英杰案。唐英杰于2020年7月1日,在湾仔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被控恐怖活动罪。

近年香港有些人提出所谓“揽炒”口号,威胁他人认可其“政治主张”,否则就与公众和社会“同归于尽”,此种行为和做法有可能导致恐怖活动犯罪。在“宣扬恐怖主义”的问题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论、出版、新闻报道自由等理由,对恐怖主义活动、信念或理论进行鼓吹或辩解,也不得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揽炒”口号和主张进行宣传或喝彩。

威吓他人怎么才算成立,(4)

结语

下一期继续跟大家分享《港区国安法》中的其他罪行。

本账号由数名国内外知名院校的法学博士、硕士联合运营,团队成员曾受邀在中央广播电视台、广东广播电视台等媒体栏目进行普法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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