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视频平台超过合同授权期限,播放相关动画片,遭授权方起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视频平台的行为侵害了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150万元。
2017年,天某公司授权某视频平台播放某动画片剧集。在授权期满,双方没有续约的情况下,天某公司发现该视频平台仍然在播放该动画片全剧集。
天某公司遂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某视频平台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并赔偿天某公司的损失4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某视频平台的行为侵害了天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某视频平台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某视频平台称,其并不存在侵权播放涉案全剧集的行为。
二审法院查明,天某公司获得了案涉动画片的著作权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天某公司享有该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某视频平台获得案涉动画片的播放权限,早在2018年1月30日就已经到期,而天某公司在2019年5月28日、6月19日仍然发现并截取了某视频平台在展示该动画片的视频内容。
法院认为,某视频平台在授权到期后,仍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案涉动画片以供他人获取。某视频平台的行为侵害了天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某视频平台应当赔偿天某公司150万元。
珠海中院法官马艳表示, 随着网络与日常生产生活的联系不断加强,网络资源共享成为常态,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公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同时也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某视频平台作为主流视频服务商,在授权期满后并未主动下架相关视频,仍提供该动画片供他人获取,不仅反映其对视频内容管理的疏忽,更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时政)
标题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忧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