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辖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念,贯穿于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之中。然而,随着跨国民商事法律交往日益广泛,此种法律的属地性受到质疑和限制,一系列来源于国际国内法律层面的统一或协调规则应运而生。特别是,各国对法律规则属人管辖特性的关注同样突出。一国通常不仅一般性地将其法律适用于域内之人、事件和行为,亦谋求适用于本国之外,具有本国国籍、住所、惯常居所之人,而且还致力于将其国内法律规则适用于域外所从事,但在本国境内产生某种后果的法律行为或相关法律关系。可以说,只要有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源于立法管辖权层面的法律冲突即不可避免。由此,问题的关键即在于如何从立法管辖权层面予以规范协调,拟制充分反映国内法律秩序和国际法律秩序两个面向,并适宜地增进跨国民商事交往和争议解决需求的法律规则体系。顺应我国对外民商事发展和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需求,注重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应是当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应有之义。
与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不同,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因所涉法律关系本身具有的跨国属性,必然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关联,而不同国家或地区就有关法律关系的定性识别、权利认可与保护、立法政策与保护利益、争议救济方式与程序、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以及对域外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威的认可范围与程度等所存在的差异,难免引致抵触与冲突。此种根源于主权权力要素和作用效力的立法管辖权,在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和争议解决中,进一步体现为立法或司法管辖权的行使、冲突与协调,以及相关程序的规制与协助。由此如何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探寻适当的方法路径,将法律规则从国内、涉外两个层面有机地协调衔接起来,谋求有关涉外民商事法律争议有效、公平、合理地得以解决,成为当前我国增进对外民商事交往,维护海内外国家权益和个人正当权益的必由之路。
探究起来,各国所秉持的用以解决跨国民商事争议的逻辑思维程式和方法路径,基本确立在场所化分析基础之上。即将有关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和争议事实,与特定法域结合起来,进而依据该法域所认可的方法路径援引国内涉外法律规则,包括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裁判有关争议案件。
从立法管辖权角度而言,随着人员、货物、投资、资金、技术、运输、能源、生物、网络、数据等管辖对象的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各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则的独立存在和竞相适用均不可能故步自封。进而,出于对国内外人正当权益同等予以保护,并增进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健康发展及良好国际秩序的形成等现实需求的考虑,以开放包容的立场面对全球化时代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从国内立法管辖权行使及国际协调等不同层面,在保护国内基本权益的同时,通过纳入利益分析、公平合理、确定有效、礼让互惠等基本价值理念,在国内法律规则体系之外,构建能充分反映国际民商事交往互动和争议解决需求的涉外法律规则体系,成为当前我国涉外法律规则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基本支点。
或者赋予国内一般法律规则以一定对外效力,或者确立特殊法律规则以专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通过议定国际条约、援引国际惯例等方式从国际层面对有关法律规则予以统一、协调,均是一国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可能选择,是立法管辖权行使和协调的国内、涉外两个面向,从整体上应该统一于有关涉外法律规则体系规制之下。
从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逻辑演绎程式分析,有关国内、涉外法律规则的适用,首先被置于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以及司法管辖权的确定行使之下。而受案当局司法管辖权的行使,为有关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提供平台和路径,使国内、涉外法律规范有可能适用于域外之人、物、事件和行为。通常可以说,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构成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前提。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对确定管辖权之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及相关权益主张与诉讼请求的提出,实际上直接制约跨国民商事争议之程序安排、冲突规范的援引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当事人对有关裁判方法和裁判管辖权,特别是司法管辖权的选择,不仅仅是选择了某种争议解决方式或争议解决地点,而且是选择了包括受案法院地程序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在内的一整套法律体系。争议解决的程序性保障,所作裁判结果的确定性和既判力,及至冲突公平与个案公正的维护等均受到管辖权之确定的极大影响。
从场所化分析和逻辑思维框架探究,无论是有关国内、涉外法律规则的构建,抑或特定争议的解决,均需确立在健全的司法管辖权确定行使基础之上。而从司法管辖权功能发挥角度分析,涉外民商事争议案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行使,不仅是实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场所化分析路径的切入点和逻辑起点,亦是将有关国内、涉外法律规则纳入同一法律框架体系之下的融合连接点。就特定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而言,有关国内、涉外法律规则的统筹协调,不再停留在抽象的规则构建层面,而是鲜活地体现在涉外民商事法律调整和争议解决之中。
我国当前用以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法律,除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一单行立法之外,其他有关规则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等相关立法规定之中,尚缺乏体系化的立法规定。
基于系统功能发挥和体系化考量,以体系化的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程序法律规则构建为目标,就管辖权确定行使、法律选择适用、送达取证、临时保全措施,以及法域适用的域外效力、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相关问题系统地加以规定,不仅能确保跨国民商事争议场所化分析的有序运行,也有助于在国际层面实现冲突公平与个案公正等争议解决价值的实现,最终确保有关争议解决后果的确定性和既判力。此种注重域内、域外法律效力甄别,国内、涉外法律渊源区分,以及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和法律选择规则所具有的优先性,致力于以涉外民商事争议公平合理解决等为基本要素的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典,无疑是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之理想选择。
就体系化立法功能发挥而言,较为健全的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立法,首先应注重法律规范地域效力规制以及场所化分析过程这一基本命题。在立法技术上,不仅应深入挖掘当前国内外民商事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及相关实践之现状与发展,也应充分反映较新类型司法实践为争议解决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就具体方法路径而言,应在积极评估当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立法成就及国际社会最新立法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分别就管辖与豁免、管辖权冲突与协调,法律适用方法路径与冲突规范,跨境送达、取证、临时保全措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争议解决相关规则系统地予以规制协调。在系统构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争议解决规则体系的同时,基于统筹推进国内和涉外法治的时代需求,顺应涉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发展以及争议解决所面临的冲击与挑战,特别就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法律规范的域外效力、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国内与涉外法律规则的衔接协调、公法性规则的适用、网络法律关系、个人隐私与数据权益维护、跨境数据流动、新科技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临时保全措施、集团诉讼、当事人身份地位的确定与归责免责、既判力的甄别等相关问题给予较高程度的关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跨国网络侵权争议解决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7BFX19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作者:孙尚鸿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