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女)、王某(男)婚后购买房屋一套,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双方出具书面的《声明》载明:“双方按份共有:陈某占有份额99%,王某占有份额1%。”
双方分居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认为自己收入较高,对家庭贡献较大,而王某在2008年前收入很低,之后没有工作,故双方约定了上述份额。
王某说办理房产证时自己并不清楚1%和99%的意义。
关于出资情况,王某说自己大概出资三四万元,大部分出资和还贷都是陈某出钱。
【法律问题】
婚后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还是以不动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意见】
王某和陈某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份额比例为王某1%,陈某99%。
王某签署声明(并代理陈某签署)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房产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已按照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
该约定和登记对陈某和王某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根据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法院认定该房屋归陈某所有为宜。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