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愿前提。虽然说供销社的确是一个机会,但从加盟者角度来说,出发点需要行为人的自愿。
就是加盟新农村合作供销社其实是一个生意,并不代表整体体系将会受到改变,且从销售渠道来说,仅是增加了一个渠道而已。
相关策略方面,也并没有对于农民群体产生一定的强迫,或是过度宣导,也就是说,即使没能参与进去,对于农民群体也不会有过多的影响。
3、唯一性。从加盟项目这个角度来看,一般一个品牌在开放加盟后,往往会出现遍地开花的情况,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情况改变,品牌方面或会受到一定层度的影响。
而回归到供销社来说,为了规避过度市场化产生的不良竞争情况,每个村的范围内仅允许设立一个站点。
从商业角度来看,如此规划或许会降低一定程度的商业热情,但理性来看,此规则或能在保证市场有效的前提下,维持策略的可行性。
虽然从相关的策略来看,似乎并不需要什么资质,就能得到加盟权,但是从供销社的内容物品来看,其实还有一个相关的策略规划,也就是新农村合作供销社仅允许销售三农产品。
且在产品资质方面要完全符合相关的市场规定。那么为什么说国家要求新农村合作供销社,仅能售出三农产品呢?
此前得到的市场教训其实回归到本质来说,新农村合作供销社,是对于此前同类项目的失败经验吸取后的产物。
从此前市场消息来看,2017年58集团为了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成立了58同镇的相关项目,且从一开始来看,项目的确以农产品的销售为主。
但随着各地站点的遍地开花后,也出现了一定的乱象,集团也曾表示过项目初衷在于构建农村地区的58同城。
虽然说,行为方面并不冲突,但从其得到的补贴,以及实际的市场结果来看,或许在发展之中,早已偏离了助农的方向,且商业属性的浓厚,也不得不使市场怀疑其本质是为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