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办理
一、受理条件受理条件符合《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之户口迁入登记条件。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二、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份;
3.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4. 根据迁入原因的不同类别提交凭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受理申请-材料审查一准迁信息录入-过入人信息录入-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简-申请人核对信息确认签字-发放居。户口筋。
四、注意事项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来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社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