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那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该如何进行救济呢?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便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第一,没有仲裁协议的。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协议当然应该被撤销。
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委员仲裁的事项必须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如果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那么仲裁委员会便无权进行仲裁。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庭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仲裁员应该回避。仲裁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那么当然应该撤销仲裁裁决。
第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如果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那么仲裁裁决当然可以被撤销。
第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果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那么仲裁裁决也就是不公正的,当然应该被撤销。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狗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那么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就不是公正的,当然可以撤销。
第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当然应该被撤销。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来撤销仲裁裁决,也可以依职权撤销那些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是民事执行的依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仙裁协议的;
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第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七,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被申请人应向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这种申请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抗辩。因为,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被申请人也应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
提示:
仲裁裁决是具有执行力的,当事人应该履行仲裁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但是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况时,您是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或不予执行该裁决的。
我们提醒您注意,这些法定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