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说法 (第五十二期)
如何有效选择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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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工艺品的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因合同产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海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商贸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上海仲裁,而工艺品公司则认为,该仲裁条款无效,应当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为此,工艺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贸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商贸公司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
法院裁定认为,双方所订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由上海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这是对仲裁地点的约定,而不是对仲裁机构的约定。同时在仲裁条款的表述中所体现的仲裁地点,其所对应多个仲裁委员会,看不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哪一个。因此,仲裁条款无效,驳回管辖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