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成员进社要哪些条件,加入农村合作社有什么条件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3-11-14 00:50:14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全国乡村基本都成立了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为什么还要成立乡镇联合总社呢?

1、村(社)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面临诸多困境。缺人才、缺资源、缺政策、缺经验,导致内生动力不足,乡村产业发展乏力。尤其是空心化、老龄化不断加重的乡村区域。

2、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过程中,市场主体往往需要考虑资源规模、产业服务能力等层面的问题。个别地方尤其是农业大省,落地农业项目往往是跨村范围甚至是跨镇域范围的,基于这样的项目实际,整合土地资源往往是比较困难和复杂的,尤其是主体间的利益链接机制,最好是有统一的标准和体系。

3、政策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比如50万元/村的帮扶资金,在一个村域内能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由乡镇层面统一管理,用于落地产业项目,各村按照资源、资金的占比享受产业红利,更能实现集体增收。

4、个别区域出现的镇集体资产(或村镇集体资产)的有效利用问题。一是历史遗留下的镇集体资产的有效利用问题;二是权属关系混乱的集体资产利用问题。如很多地方出现的“以租代征”土地、“下清未报征”土地等,这样的情况下,更需要镇集体与村集体达成有效的合作关系,解决权属不清晰资源的有效利用问题,盘活闲置、浪费的集体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帮助集体增收。

基于此,很多区域积极探索乡镇联合总社的发展路径和有效模式,以解决村社“单打独斗”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谋求区域协同发展之路。

乡镇联合总社是什么性质?

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农村相关部门登记赋码,跟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样,是不能*的特别法人。

乡镇联合总社的成员是哪些?

严格来说,乡镇联合总社的成员包括乡镇涉农片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但这样的话,联合总社的议事程序将变得极其复杂甚至无法推动实现。因此,更多的做法是村干部代持股份,以村为单位,工作也更好推进。

成立乡镇联合总社面临的清产核资问题。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前都需要完成清产核资,摸清资源、资金、资产状况。涉及到部分城市片区的乡镇来说,“三资”盘点只针对涉农片区。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大部分乡镇都会面临“三资”数据为“0”的情况。“三资”数据都为“0”是无法完成登记赋码的,至少得有其一。

乡镇联合总社的理事长、监事长。

乡镇领导不能担任联合总社的理事长、监事长。需要从联合总社的成员中选举能人任之,大部分情况下是某村村*担任理事长。但是个别地方会出现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城中村”片区,以村*为代表的一部分村民被腾退拆迁,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担任村*和主任,肩负村庄经济发展和治理的重任,所以很多地方还是需要村*担任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理事长。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内部治理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赋予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人员以“特别成员”的身份,服务于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强调其不参与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

关于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成员调整的问题。

合作社成员身份是需要通过成员大会进行认定的,大部分合作社的成员是静态管理,但也可以年为单位进行成员调整,按照合作社成立时明确的成员认定条款,符合条件的村民可成为合作社成员。但是该身份的取得还是需要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赋予其合作社成员身份,明确股份。所以,符合合作社成员条件的新生儿,在没有通过内部程序的情况下,还不属于合作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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