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情形,什么叫知识产权的强制使用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3-11-18 00:28:10

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情形,什么叫知识产权的强制使用(1)

前两周,顾律讨论了常规的,也就是建立在双方一对一沟通基础上的许可,以及较为特殊的一次性进行批量授权的分许可开放许可。但这两种情况,都是权利人一方自愿进行的许可。

那么,有没有一种可能,即使权利人不愿意,法律也同意、鼓励甚至推进这一许可呢?

听起来像是强买强卖,但答案依然是:可以。

屏幕前的你是否有些错愕?没关系,让我们带着这种错愕的感觉,一起走进知识产权的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与上期相仿,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也主要针对著作权和专利权。而且,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首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可以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

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没有获得权利人的同意,教科书的编写组也可以使用相关作品。只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和作品即可

而这毕竟影响了权利人的权利,所以,这里的教科书不能再作扩大解释。比如说,教辅用书就不宜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

当然,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在邻接权的范围内也同样适用。

《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此外,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再次制作录音作品的,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除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以外的作品的,也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专利的强制许可范围

《专利法》则在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强制许可。

《专利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只要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或者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的,专利局就可以实施强制许可。

《专利法》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此外,如果再度出现类似新冠疫情的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健康的目的,专利局也可以依法对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

《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最后,如果两项专利之间存在一定的依赖关系,而后一专利又较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和巨大技术进步的,专利局可以依照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作为补偿

专利强制许可争议的处理

《专利法》

第六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当然,强制许可也需要付费,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由专利局进行裁决。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如果权利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本身,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金额不服,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文稿:谷雨清风

校阅:仰角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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