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突然接到网贷平台的通知,其多处了数万元的网络贷款债务,自觉遭遇诈骗,遂多次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受案通知书》。小周拿到《受案通知书》后积极与网贷平台联系,表示自己遭遇了刑事犯罪。网贷平台回复称,这个文书不算,只有《立案通知书》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小周傻眼了,《受案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的区别在哪里呢?
受案程序规定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一节,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可见,刑事案件的受理作为一个事实描述,仅仅证实了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内容被公安机关知悉,并接受,至于是否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则是另一个法律层面所考虑的事项。在此基础上的《受案回执》更多的是一个事实证明的作用,证明公安机关已经接受,但不能证明所举报、控告的内容必然构成刑事犯罪,予以刑事侦查。
立案程序则是法定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意味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一旦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可以对嫌疑人采取拘传、拘留的强制措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或者询问,查明案件事实。
小周不解,在受案和立案之间,还有什么样的差距和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总体而言,受案的范围大于立案,从受案到立案,还有如下的差距:
(1)在程序上,立案必须是受案的公安机关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侦查管辖有明确规定,一般是犯罪地管辖,必要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管辖。那么,所有公安机关都有受案的义务,但未必都有管辖的权利。即使举报的事实证实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受案的公安机关无管辖权的,则要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同时,刑事立案必须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行。刑事立案代表着对犯罪侦查的启动,代表着有人可能因此被羁押进看守所,是一个很严肃,对相关人员的家庭和个人生活极具破坏力的程序,必须经过相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进行立案。
(2)证据问题。在实体上,刑事立案必须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有可能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事犯罪标准;有可能该行为构成犯罪,确实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也不能轻易进行立案,需要控告人自行到法院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小周的案件就是典型的,现有证据不能有效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虽然有小周个人的陈述,有小周突然多出来的贷款。但一般网络贷款都是进行了实名认证的,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贷款确实违背小周的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立案确实也存在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