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50个风险点及解决方案
- 【风险点1】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被税务机关查处并处以加征罚款以及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规定:
- 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 【预计风险】
-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但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会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支付给实习生的实习报酬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存在上述情形,请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及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2】企业未按月履行预扣预缴义务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在扣缴职工个人的综合所得的时候,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企业很可能在扣缴税款的时候,由于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或者资料不全,导致未能及时扣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条的规定:
- 将第九条改为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
-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 【预计风险】
- 如果企业存在未能及时准确扣缴税款的情形,可能会加大企业的查账风险,给企业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 【解决方法】
- 建议企业对职工薪酬进行专案管理,建立完善职工个人纳税信息,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 【风险点3】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不清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雇佣境外个人到境内工作,可能会因为对境外个人在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等核算不准确,导致境内企业少记了应纳税所得额,给企业带来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7号) 第三条规定: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预计风险】
- 如果企业存在该种情形,会使当期应纳税额小于实际的应纳税额,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检查,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 【解决方法】
- 建议企业对境外个人的所得加强管理,与本企业有关的支出实行专人负责,同时与税务机关积极交流,取得境外个人的所得信息。
- 【风险点4】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计算不符合规定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很可能未将劳动分红、津贴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7号)第六条:
-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预计风险】
- 如果存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导致企业没有足额缴纳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也会引起企业的查账风险,加大了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
- 【解决方法】
- 建议企业熟悉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准确核算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完善企业相关薪金管理的风险防范机制。
- 【风险点5】扣缴义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履行代扣税款的义务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作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的义务,而在实务中扣缴义务人很可能没有按时进行代扣税款,或者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
-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 【预计风险】
- 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履行代扣税款的义务,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查账风险,并面临税务机关罚款的可能性,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 【解决方法】
- 建议企业熟悉掌握相关的纳税义务时间,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应着重加强相关专业素质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防范机制。
- 【风险点6】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扣缴税款时混淆税目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对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企业在员工行权时未对所得性质进行区分,对行权前转让时或者行权时未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行权后转让时未按“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适用税目错误。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
-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企业对向员工授予的股票期权,存在授予时即约定可转让和授予时未约定可转让两种,两种股票期权适用税目不同。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对有关股票期权所得有无正确代扣代缴税款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问题,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自身发生的股票期权业务,若是存在上述业务,企业对该股票期权的具体类型分类,若是存在业务处理与该类型不符的情形,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 【风险点7】企业对提前退休员工支付的一次性收入未扣缴税款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将个人因提前退休而提前支付的一次性补贴作为“退休金”,将其视为免税收入而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个人扣缴税款,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的税务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二)规定:
-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 【预计风险】
- 企业对因为提前退休而向员工支付的一次性补贴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自身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企业有无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形,会存在产生补缴税款与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应交税费”科目下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户明细金额,判断是否存在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导致少计金额,若存在上述情形,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 【风险点8】企业对向投资者转让财产未履行扣缴义务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向投资者进行的房屋、财产性质的转移未将其视为对投资者的个人分配,从而未履行自身的代扣代缴义务,产生被税务机关加征罚款的税务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 【预计风险】
- 企业对向投资者分配房产、财产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企业有无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是其核查重点,若是存在上述情形,会产生补缴税款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税务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将财产和房屋分配给投资者的情形,若是存在,企业是否有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问题,若是存在,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 【风险点9】无税优识别码的商业保险在个税前扣除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员工个人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企业在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直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部分员工的商业健康保险费未取得注明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凭证,少交了个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
-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
- 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 【预计风险】
- 企业对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在计算税款予以税前扣除,造成多扣费用,使得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错误适用方法和扣除项目,产生被税务机关加以罚款的税务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自身“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明细账户,判断是否存在多计扣除费用,从而错误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风险,若是存在,请企业及时进行调整纠正。
- 【风险点10】员工个人借款长期挂账未扣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账面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员工个人有借款跨年长期挂账一直未收回。对员工个人向企业借款跨年未收回的,应视同员工个人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企业未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员工少缴了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批复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明确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规定:
-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预计风险】
- 对员工个人向企业借款跨年未收回的,应视同员工个人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企业未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员工少缴了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每年年末应自查账面有无员工个人借款尚未收回的情况,应及时督促上交或报销,对员工个人借款跨年仍未归还的,应视同员工个人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企业进行代扣代缴。
- 【风险点11】*借款跨年未收回未扣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纳税年度内个人*从其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的,员工少缴了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个人*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的,存在*个人补缴个税、滞纳金的风险,同时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应在每年年底疏理往来科目余额,企业的借款在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分别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2)对自然人*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缴纳20%个税。(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缴纳个税。企业间往来长期挂账不处理,视同企业间借贷行为,应视同贷款服务,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按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要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风险点12】全年一次性奖金拆分,部分以费用报销形式发放规避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为了避开临界点降低税率,企业通常将超出临界点部分奖金以费用报销形式发放,账面计提奖金数与企业奖金发放文件或其他资料不符,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第一条规定:
-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则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
-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预计风险】
- 全年一次性奖金拆分,将超出临界点部分以报销形式发放,少缴了个税,同时报销的费用部分涉嫌虚开,存在补缴个税、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同时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解决方法】
- 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则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保证账面计提奖金数与企业奖金发放文件或其他资料相符,作为以后税务稽查备用。对员工少缴的个税应进行补缴。
- 【风险点13】发放员工福利未扣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可以量化的且可以分割的福利,未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比如:购物卡、过节福利等。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规定:
-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预计风险】
- 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可以量化的且可以分割的福利,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可以量化的且可以分割的福利,比如:购物卡、过节福利等,未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及时予以调整。
- 【风险点14】从超比例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补助未计征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福利、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未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此外根据该文,还规定了三种情况不能免纳个人所得税,第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第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第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的支出。
- 【预计风险】
- 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员工存在补缴个税、企业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面临罚款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费用,如存在超比例计提现象应在所得税前进行纳税调整,从超比例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福利、补贴、补助不能免纳个税,应区别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15】为企业员工购买汽车、住房等消费性支出未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外)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 【预计风险】
- 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外)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解决方法】
- 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应自查有无为员工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情况,如有,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员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16】单位向员工低价售房,员工少支出部分未并入员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未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少计税款。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内部价格售房给职工。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六条规定:
-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 【预计风险】
-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未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解决方法】
- 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应自查有无出售住房给员工、出售价格是否低于购置价或建造成本价,如有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将职工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并入员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17】对企业员工的业绩奖励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雇员营销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未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企业雇员应税所得,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
-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对本企业雇员营销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未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企业雇员应税所得,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解决方法】
- 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该企业应当将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18】超标准电话费、交通费未扣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电话费和交通费,超出企业制定的标准部分,或企业标准超出地方财税政策部分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的规定:
- 第一条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 第三条 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信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电话费和交通费,超出企业制定的标准部分,或企业标准超出地方财税政策部分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电话费和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19】员工错误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 【预计风险】
- 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如果错误申报继续教育扣除,存在补缴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 【风险点20】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正确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500元/每月1100元/每月800元不得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
-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 【预计风险】
- 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如果错误申报住房租金扣除,或夫妻双方重复扣除的,存在补缴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对应三档标准进行扣除。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房的,视同纳税人有房;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出租。住房租金按月扣除。
- 【风险点21】差旅费补助超标准未扣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员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少企业存在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的情况,比如把不能正常报销的费用或其他员工奖金并入差旅费补助进行发放等。超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应该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
- 第六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预计风险】
- 企业恶意扩大差旅费补助金额变相发放工资、奖金,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按照制度和标准实事求是、有足够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否则要将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 【风险点22】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等未扣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通常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列支,未与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的规定:
- 第六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 【预计风险】
-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费用,未与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 【解决方法】
- 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应与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23】为员工及其子女支付的医药费、子女教育费未扣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以发票、非货币形式或现金发放形式为员工或其子女支付或报销医药费、子女教育费,通常记入福利费或职工教育经费当中,未与员工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的规定:
- 第六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 【预计风险】
- 企业为员工或其子女支付或报销医药费、子女教育费,未与员工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 【解决方法】
- 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为员工或其子女支付或报销医药费、子女教育费,都应与员工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24】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拆分纳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为了少缴税款将一个月内连续性收入进行拆分,使得每次收入都低于个税起征点,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
- 【政策依据】
-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的规定:
- 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预计风险】
-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将一个月内连续性收入进行拆分,使得每次收入都低于个税起征点,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
- 【解决方法】
-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为了少缴税款将一个月内连续性收入进行拆分,使得每次收入都低于个税起征点,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
- 【风险点25】支付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发生临时雇用人员支付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税情况,比如支付零星运费、支付讲师培训费等。
- 【政策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预计风险】
- 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应补缴欠缴的个税,企业应承担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解决方法】
- 企业应在支付个人劳务费时要求个人提供劳务发票,严格核查票面信息有无记载代扣个税情况,对代开发票时未交个税的个人劳务或未不提供发票的个人劳务在支付劳务费时按现行劳务报酬税率进行代扣代缴。
- 【风险点26】企业将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变名为销售折扣或折让,逃避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 【预计风险】
- 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27】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未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 【预计风险】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未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 【风险点28】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支付的报酬未代扣代缴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的,存在少交个税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
-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的,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 【解决方法】
-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代扣代缴个税。
- 【风险点29】员工社会保险超比例支付部分未缴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
-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未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30】员工住房公积金超比例支付部分未扣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
-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31】员工领取年金未扣缴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无论是企业年金还是职业年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其他规定情况下领取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托管人未按规定在领取时代扣代缴个税,或因申报错误少扣年金个税的,存在风险。
- 【政策依据】
- 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规定:
-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预计风险】
- 员工领取年金时,未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存在被补缴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局报送年金方案、人社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等资料。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其余项目仍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7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 【风险点32】超标准缴付的年金未扣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很多大型国企或外企都实行年金制度,按现行政策,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在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超出4%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若未代扣代缴,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规定:
- 第一条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 第四条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 【预计风险】
- 企业超标准缴付的年金,如果未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的,存在员工少缴个税、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会被补缴个税、企业面临罚款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局报送年金方案、人社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等资料。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 【风险点33】一次性补偿收入并入综合所得缴纳税款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在员工工资未达到起征点时,企业将超出部分并入综合所得抵减未达起征点数额后,再适用税率纳税,少交个税。
- 【政策依据】
- 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一)规定: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预计风险】
- 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如果并入综合所得抵减未达起征点数额后计算个税,在员工当月工资未达起征点时,存在少缴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风险点34】恶意利用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逃避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企业为了逃避个税或虚增成本,让同一员工在几个关联企业之间频繁跳槽,利用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减免政策,既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又在所得税前列支了补偿成本,少缴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一)规定: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预计风险】
- 企业同一员工在几个关联企业之间频繁跳槽,利用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减免政策,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又在所得税前列支了补偿成本,少缴了所得税,存在少交个税、所得税、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风险点35】退休再任用人员收入未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支付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因为不需要缴纳社保,通常也不扣个税,直接全额发放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未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企业支付退休返聘人员工资,直接全额发放,未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再任用已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36】支付离退休人员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未扣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给离退休人员支付除税法规定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之外的其他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时,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离退休人员取得除税法规定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之外的其他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个税,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 【解决方法】
-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在支付时进行代扣代缴个税。
- 【风险点37】董事、监事费用未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未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未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企业未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未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个税风险。
- 【解决方法】
-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未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应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38】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费用未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董事、监事由于只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咨询服务,企业如果未取得该项业务发票,凭公司自制原始凭证进行财务报销,错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董事费收入,未取得发票,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除了存在少缴个税的风险外,还存在成本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董事、监事由于只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39】企业接受个人境外股票或股份转让所得未按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除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税外,未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规定:
-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未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被补缴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除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税外,应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40】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逃避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自然人*转让股权时,通常存在低价转让或0元转让的现象,比如认缴制下实缴注册资本为0,0元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为0,转让人往往认为不需要缴个税。但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存在被核定转让收入补缴税款的风险。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 【预计风险】
- 如果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存在被核定转让收入补缴税款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4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因未收到转让款未交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转让股权合同已经生效,并完成工商变更,但股权转让款有时也存在延迟交付或无法收到的情况,转让方因未收到转让款也不申报个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 第三条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 【预计风险】
- 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申报个税,否则企业存在逃避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使未收到款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风险点42】已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未缴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尚未缴付个税的情况下,双方又解除了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很多企业因合同解除认为股权交易未实际发生,也就不缴个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 【预计风险】
-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使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也应缴付前一次转让行为对应的个税,否则存在偷逃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使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也应缴付前一次转让行为对应的个税,如果前次交易已经缴了个税,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 【风险点43】股权转让方收取的违约金收入未缴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往往认为违约金与转让价款没有联系,未能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少缴了个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 【预计风险】
- 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如果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被补缴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 【风险点44】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不正确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合理,比如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进行了扣除;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也进行了扣除;夫妻双方分别在各自单位在税前进行了扣除等。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 【预计风险】
- 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如果扣除的是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及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存在少缴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 【风险点45】赡养老人附加扣除不正确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纳税人赡养一位以上年满60岁老人的,即可享受。其中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采取三种分摊方式,但不管哪一种,最多不能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未满60周岁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预计风险】
- 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如果错误申报赡养老人扣除额,存在会被补缴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风险点46】居住满五年的外籍个人未按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企业仍旧以为境外所得免个税,未将境外所得并入境内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第二条规定:
-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对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企业若不将其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漏缴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对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企业应将其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风险点47】因使用图书、报刊上的图文作品等支付给个人费用未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支付提供图书、报刊上发布的图文作品的个人报酬,一并归入广告费中计入费用,对个人未按“稿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
-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下表)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预计风险】
- 企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支付提供图书、报刊上发布的图文作品的个人报酬,对个人所得如果不按“稿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存在被补缴个税风险,企业存在未履行扣缴义务被处罚款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企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支付提供图书、报刊上发布的图文作品的个人报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 【风险点48】无住所非居民个人境内收入未缴个税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前述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
-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预计风险】
- 对于无住所非居民个人,来自于境内的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若未代扣代缴,则存在个人被补缴个税、企业因未履行扣缴义务被罚款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对于无住所非居民个人,来自于境内的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个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风险点49】员工个人大病医疗支出扣除不正确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自己负担15000元后的部分,可以选择由本人扣,也可以由其配偶扣;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在超过15000元自付部分后,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年度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扣除。
- 【预计风险】
- 纳税人在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如果错误申报大病医疗扣除,存在会被补缴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自己负担15000元后的部分,可以选择由本人扣,也可以由其配偶扣;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在超过15000元自付部分后,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年度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扣除。
- 【风险点50】无住所居民外籍个人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风险等级】★
- 【风险描述】
- 外籍个人在计算个税时,按规定可以从收入当中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但不能再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很多企业财务不熟悉政策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政策依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
- 第三条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预计风险】
- 外籍个人应选定扣除方案,不得同时享受减除八项津贴补贴政策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否则存在少交个税的风险。
- 【解决方法】
-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外籍个人应选定扣除方案,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允许变更。2022年起取消外籍个人享受津贴免税政策,只能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中税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