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熊救人文言文翻译,画鱼捉獭的文言文翻译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4-02-01 03:53:28

接续前文

不知不觉,这一系列文章已经写了24篇,今天收尾。其实还有两个重要问题本来是想写专章的,一个是汉族屯军问题,一个是咸丰以后的苗民大起义。都有敏感的地方,为了不破坏我这一系列文章的风格,这里就不写了。

楚熊救人文言文翻译,画鱼捉獭的文言文翻译(1)

《蛮苗图说》封面,清代陈浩作

我们再简单回顾一下苗族的迁徙史。

和汉族一样,苗族也是中国最古老的民族之一,古汉族(华夏族)和古苗族,既有文化上的联系,也有血缘上的联系。

民族学家盛襄子在《湖南苗史述略•三苗考》中说:“《说文》:苗,苗生于田者曰苗,凡草初生亦曰苗,故知古代称南方土著人民曰苗,实显该族能深耕易耨,戮力农事,以农业为生活之根本,与我上古游牧之汉族不同,并无何种轻侮之意存乎其间。......吾人根椐古史之记载,此族为中国之古土著民族,曾建国曰三苗。对中华文化之贡献约有五端:发明农业,奠定中国基础一也;神道设教,维系中国人心二也;观察星象,开辟文化园地三也;制作兵器,汉人用以征伐四也;订定刑罚,以辅先王礼制五也。”

对于苗族的历史贡献,这个评价甚高,但是否客观公允,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根据史料和考古,苗族先祖发祥于长江、黄河和淮河入海处,即东海、黄海、渤海湾岸边的浙江、江苏、上海和山东沿海一带,后又扩展到安徽、江西、湖北和河南。大约在6000多年前,他们北渡黄河扩展到河北、山西及山东全境,形成“九黎”部落大联盟,蚩尤是大酋长。《国语·楚语下》:"及少皞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其后三苗复九黎之德。”韦昭注:“九黎,黎氏九人,蚩尤之徒也。”

与此同时,发祥于西北陕西渭水流域的炎、黄部落先后向东发展进入中原地带,这不免就和“九黎”部落发生冲突。先是蚩尤夺取炎帝九隅,后来炎、黄两部落联合起来对抗蚩尤部族。经过逐鹿大战,“九黎”部族惨败,其首领蚩尤被*,“九黎”余部向南方撤退。苗族自此开始历史性的南迁。

这里要进行一下历史辨析。“九黎”部落的主要部分最后都融入到炎黄部落了。汉语里有一个词,“黎民”,指百姓,初义就指作为华夏族的生产奴隶归附的“九黎”部落人民。所以,现在的苗族,其先祖是南迁的“九黎”余部。

我们查阅资料,发现秦汉乃至唐宋,中原王朝都是把蚩尤作为“兵主”来祭祀的。《史记·封禅书》载秦始皇东方巡游,封泰山,禅梁父,礼祠齐八神,八神之中,“三曰兵主,祠蚩尤。蚩尤在东平(今山东东平县)陆监乡,齐之西境也”。

《汉书·地理志》东郡寿良县条下记:“蚩尤祠在西北(涑)上,有朐城”。刘邦起兵后,“祠黄帝蚩尤于沛(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庭”。

《述异记·卷上》说:“太原村落间祭蚩尤神,不用牛头”。又云,“汉武时,太原有蚩尤神昼见……其俗遂为立祠”。又载,“今冀州有乐名蚩尤戏,其民两两三三,头载牛角而相抵。汉造角抵戏,盖其遗制也”。秦汉太原郡治在今山西省太原市,两汉时的冀州,在今河北南部、山西南部及河南省黄河以北地区。数千年来,北至河北涿鹿,西至山西太原、运城,东至山东东平,南至江苏沛县的广大地区,礼祠蚩尤之俗经久不衰。这些地区在两汉时期是汉族政治、经济、文化的腹心之地,说明有相当多的蚩尤遗裔成为汉族成员。现在在以上地区也有“蚩尤戏”等蚩尤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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蚩尤冢,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南旺镇

据最新的考古资料,蚩尤与黄帝也有很深的血缘关系。近年发现的《清华简·五纪》明确记载:“黄帝有子曰蚩尤,蚩尤既长成人,乃作为五兵。”《史记》记载汉武帝时期,太子刘据被江充诬陷败亡,田千秋给汉武帝上表,替太子鸣冤,说:“子弄父兵,罪当笞。父子之怒,自古有之……蚩尤畔父,黄帝涉江。”可见自战国以来一直到汉代,都有蚩尤是黄帝之子的说法。

当然也有说法,认为苗族传说中的先祖是“蚩尤老(或格蚩爷老)”,不是蚩尤。但黔东南苗族史诗《枫木歌》,说苗族始祖姜央(炎)是从枫树树心中生出来的。苗族学者联系《山海经·大荒南经》,“有宋山者,有木生山上,名曰枫木。枫木,蚩尤所弃其桎梏,是谓枫木”,论证苗族为蚩尤之裔。《苗族简史》载:“川南、黔西北一带有蚩尤庙,受到苗族人民的供奉”,也证明蚩尤与苗族的渊源。这个问题待考,不深谈,我们还是谈习惯说法。

“九黎”余部撤退至长江流域,几百年后,其后裔又在长江中下游建立一个新的部落联盟,即“三苗”或“三苗国”。“三苗九黎,一族两名”。尧、舜、禹三代不断征伐“三苗”:尧“窜三苗于三危”,“放罐兜于崇山”;“舜征有苗”,“分北三苗”;最后大禹灭“三苗”。

经过夏代400~500年发展,商、周之际,三苗后裔又形成了一个新的庞大的部落联盟,这就是史籍记载的“荆蛮、蛮荆、荆楚”。商、周两代不断征伐“荆蛮”,但“荆蛮”在春秋战国时,发展成为“五霸七雄”的楚国的主体居民。《史记·楚世家》:“三十五年,楚伐随。随曰:‘我无罪。’楚曰:‘我蛮夷也。今诸侯皆为叛相侵,或相*。我有敝甲,欲以观中国之政,请王室尊吾号。’……三十七年,楚熊通……乃自立为武王。”

秦国灭楚后,逼使一部分“荆蛮”后裔又迁徙至武陵、五溪地区,史称为“武陵蛮、五溪蛮”。历代封建王朝都对其采用“兵剿”与“安抚”政策。苗族被迫又向“五溪”深处迁徙,不断进入贵州、四川和云南。

自唐宋以后,苗族大部分已在我国西南地区定居,以黔湘滇最多,除一部分聚居外,大部分与各民族交错杂居。到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对苗族有“生苗、熟苗”之分,强力推行改土归流。

明末清初,嘉定抗清义士黄淳耀有一句名言:“*人不闻以牛代。”乾嘉年间,娄县(今上海市松江区)人兰溪知县许仲元《三异笔谈》却说,如果在苗区,“此语殊未确矣”。早在宋代,朱辅《溪蛮丛笑》对“五溪”(今湘西)地区苗蛮等人习俗的记载中,就有“(人)或为佣而亡,或以斗而死,约牛牲若干偿还,曰骨价。”当地苗民“夷性好*,一语不合使刺以刃,百十年必报乃已,名曰仇*”。明万历年间,田汝成《炎徼记闻》记载称:“(苗人)睚眦之隙遂至*人,被*之家,举族为仇,必报当而后已。”

方亨咸《苗俗纪闻》说,(苗人)“若小隙争论不已,则彼此期以日,以地辩曲直,地必酌道之中,无偏近。届期,两寨之人及两家戚属,以弓刀从左右列,中设一大镬,满贮水,于中置一斧,燃以沸,沸热不可执。两造各言是非。言竟,互鸣金,声震林谷,金尽,彼此仰而呼天。移时,各以手入沸汤中取斧,得斧而手无恙者为直,焦烂者为曲。如直在左,则右者奔,奔不脱者,群执而*之,虽死数人者,不敢校。死者家亦不敢向怨主偿。云天所命也。曲者复备多牛马以请成。右直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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蚩尤首级陵,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十五里园镇叶街村东

宋代在五溪地区“*人以牛代”的习俗一直延续到清朝。许仲元称,清代苗区“命案最多,皆不办”,当地人仍要求“恪遵苗俗,谨以牛充”。清朝曾经想在新开苗疆地区执行与内地一样的法律条例,但是遭到苗民的强烈反弹,最后决定在苗疆生苗地区仍然执行苗俗。

清朝设乾州、凤凰厅后,偏沅巡抚赵申乔《题苗边九款疏》提出新辟苗疆善后事宜,其文略云:红苗“倾心归诚者三百一寨,计户口四千五百二十三户,成丁八千四百四十八丁,今每丁愿输纳杂粮二升,共纳粮一百六十八石九斗六升。又……悔罪输诚,披剃入册,共计一十二寨,二百四十户,成丁三百六十九丁,共纳粮七石三斗八升。俱应于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起征”。并特别强调红苗既已归诚编户纳粮,与民一体,“苗民盗窃等案,及抢夺*伤等事,俱应照内地州县命盗案件之例”,“土司之士子宜训,苗民子弟宜设义学教育也”。按赵申乔设计,乾州、凤凰二厅苗民的管理“俱照内地”,清朝在这里应该实行与“内地”一体化的法律措施。

乾隆二年(1737年),湖南巡抚高其倬上奏,要求改变乾、凤、永三厅苗民的部分法律。奏称:“乾、凤、永三厅苗人*死汉民,自应照例办理。若以苗*苗,其尸亲转以经官相验为不利,更或私得骨价不肯报官,强使报官反谓官府生事。其中情节有三:一则彼家曾*此家之人,互相报复,其年月不远,同寨共知,若竟审抵,则以为一命一抵,今又多*一人,上则怨官不公,下则仍图报复,彼此互*,辗转不休。一则远年之仇,刻木以记岁月,见证无人,因其祖父亲属自知有仇属实,讯官不能仅以木上刀痕遂准抵偿,而苗争不胜,仍图报复,彼此互*,亦复辗转不休。一则或因利所在,或因忿成恨,戕*后借口有仇,苗俗以得利为重,凶手多出骨价,尸亲情愿解仇了事,必欲按抵,转生訾怨。此苗人确实情形,嗣后苗*民人及苗*苗而苗不受骨价,欲求追抵者,仍照例究抵正法,如两造情愿得价完结者,请准照苗情办理。”乾隆经过深思熟虑,朱批“依议”,正式改变了赵申乔对湘西红苗地区苗民之间仇*的法律规定,并被归入清代法律史上的“苗例”。苗族的这一“*人以牛代”的习俗随后被正式收入大清律例,名为“苗例”,成为清代新开苗疆地区的核心法律条文。

《大清律例》载:“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抄招送部查核。其罪应论死者,不准外结,亦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结。如有不肖之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情节,在外完结者,事发之日交部议处。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累。”据晚清刑部尚书薛允升《读例存疑》,“此条系雍正三年(1725年)例,乾隆五年(1740年)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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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蕃图封面》,两册,清末墨书彩绘本

《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了“苗例”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下面我们讲具体的司法实践。

永绥同知段汝霖在《楚南苗志》中,记录了苗人处理内部纠纷乃至命案、盗案的方法和过程。其文称:“苗人案件,不肯轻易出官听审,必须文武官弁齐赴两造适中之地,就近唤集,质讯排解。夫所谓排解者,盖取排难解纷之义也。其时两造鲜不倔强,官为之理谕而劝导之,牙郎又复从中解说之,争论逾时,然后渐就消释。否则,今日不结,继以明日,明日不能,俟之后日,毋欲速,毋执己见,从容办理,乃获归结。然当排解之时,两造既畏官长擒拿,又畏仇家捉获,各带亲属子侄多人,持枪露刃,以相防护,偶有不谐,即起争端,兵戈相向,骤难禁遏,且人多势众,器械环列,貌复狰狞,若非娴习苗情之人,老成持重,镇静有方,亦未易言此也。”

《湖南省例成案》记载了一起辰永道富泰审理的汛兵擅自进入永绥苗区捉拿苗人的违例案件,按“苗例”判决。
案件当事人为永绥厅壤勒寨苗人龙长受、桃花坪苗人龙章六、杨记保,永绥协左营岩落汛外委唐树连。永绥厅所属之壤勒寨有一名叫龙长受的苗人,于乾隆三十年(1765年)十二月廿一日丢失羊二头。两天后他在附近美略寨一个山洞中寻获此二羊。不过很凑巧的是,在山洞中,他遇到桃花坪的苗人龙五月,龙五月当时正要牵走这两只羊。龙长受于是怀疑龙五月偷羊,投诉到永绥协左营岩落汛外委唐树连处。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二月十五日,唐树连带兵赴桃花坪逮人。桃花坪寨苗人见有官兵进来,立即逃进山中躲避,唐树连仅抓到一个跑得慢的老人杨记保。杨记保被抓,生苗不服,桃花坪苗人龙章六等一群人跟随唐树连要人,一路吵吵闹闹,最后夺回杨记保。

唐树连随即向永绥协哈廷栋禀报,哈廷栋认为苗民“抗官夺犯”,非常恼怒,当即派守备王云再去桃花坪抓人。王云到达桃花坪时,见唐树连已经撤回,一同后撤。案件很快被告到辰永道富泰那里,案件发生重大转变。
富泰当即将案件及时上呈布、按二司,同时谕令永绥同知陈世会重新审案。从二月十五日到二月二十日的五、六天时间里,地方官员很快重审了此案。其间永绥同知陈世会会同乾州同知江恂,传唤永绥十里百户熊秀举、苗目石把落、牙郎石老添、石银乔、吴老为,以及案件当事人龙长受、龙章六、杨记保、石晚儿、唐树连等人到城讯问。同年二月二十一日,陈世会正式上禀文,汇报案件过程。
按照陈世会禀文,案件起因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的一起苗人斗殴案。该年二月,龙章六同寨居住的亲戚石老文因砍竹与龙长受起衅,被龙长受殴毙,龙长受胞兄龙号保殴伤龙章六堂兄龙南乔,后亦病死。按苗例,在百户熊秀举、苗目石把添在场的情况下,经过牙郎石老添等人排解,最后议定龙长受等应赔石老文骨价银七两六钱,赔偿龙南乔衣棺银五两五钱。

但事过两年,龙长受等人仍未赔偿受害一方,龙章六遂于乾隆三十年(1765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与堂弟龙五月一起,在山上将龙长受放牧的四只羊牵走抵数。龙长受很快查到他家四只羊的去处,由于欠人财债,不便自己出面取回,于是让其岳父石晚儿出面,说羊是石晚儿的。石晚儿在美略寨找回活羊二只,并且去龙章六家搜出羊腿七只,还将龙五月寄放在龙章六家的幼女背走。

龙章六回家后发现幼女和羊腿丢失,知是石晚儿所为,于是邀请牙郎受理排解,主动认错,同意从众处罚,赔偿一头猪给石晚儿。很快龙章六就发现他上当了,气急败坏之中,他于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正月初四牵走龙长受叔叔龙乔七家羊四只。

龙长受见计谋败露,遂心生一计,投告唐树连,并请唐树连到家,设酒肉饭菜款待,然后请唐树连去桃花坪抓人。唐树连未通报地方官员和百户、苗目等人,领兵十余名前往桃花坪。桃花坪只有八户人家,见官兵进来,男人们遂上山躲避,惟龙章六的表兄杨记保六十多岁逃跑不及,被唐树连捕获,并带赴苗目石把落家审讯。杨妻惊惧之余,急喊该寨妇女一同前往救人,附近苗寨惊闻聚观,此事转而闹大。

唐树连发现一群苗民跟随吵闹,便向哈廷栋汇报,要求增派兵丁,但他很快发觉抓错人了,便释放了杨记保。哈廷栋接报后,指示守备王云派兵前往。王云到达桃花坪后,见唐树连已放人,即随唐树连一起撤回。

三月二十七日,永绥同知陈世会再次将苗民两造双方和百户证佐人等谕令来城,开导晓谕,苗民“求照苗例”结案,随后由百户、牙郎等再次排解,苗民两造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龙长受清还龙章六戚属骨价银和衣棺银,龙章六赔偿龙长受羊六只,作银三两三钱,石晚儿赔背走幼女礼钱一两一钱,诓猪一头赔银一两二钱。“两造允服,照依苗俗吃血盟誓,永相和好”。

最后,湖南巡抚批准了富泰关于此案的处理意见。除唐树连革职、杖八十之外,“龙章六、龙五月因龙长受等欠少骨价,即强牵羊只,龙长受、龙乔七、龙记成不据实赴厅具控,捏情往讯弁指报被窃,石晚儿冒认失主混背幼女,均属滋事。应如该道厅所议,龙章六、龙五月、龙长受、龙乔七、龙记成、石晚儿,均各照不应,重杖八十,时逢热审,照例减折发落示儆。其两造所争骨价羊只及石晚儿冒诈猪只,亦应如所议,照依苗例分别赔偿完结。”

至此,一起涉及民事、刑事以及徇私的案件在既依照“汉律”又依照“苗例”的灵活审判之下,算是比较完美的得到解决。

在新辟苗疆的法实践中,“苗例”与汉律亦一并被地方官府运用,这表明清朝对苗疆的“因俗而治”,仍然可以依汉律对案件主体进行额外的惩处,清朝在苗疆拥有完全的法律权威,这一司法体系维系了湘西新开苗疆地区较长时间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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蚩尤残骸冢,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城关镇后三里村东南约300米处,1956年被铲平,后复建

1906年,晚清历任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的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馆,在西方法律思想影响下,奏准删除“旗人折枷之律”。随后,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中,沈家本说:“旗人折枷之律……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间经臣馆奏准删除,则苗夷有犯似应照民人办理……此例所称外结及苗人争讼,俱照苗例各层,均属无关引用,应即删除”。沿用一百多年的“苗例”终于被废止,苗例成为历史。

这样,我用24章的篇幅勾勒了明清时期对苗疆进行“改土归流”的一些主要方面,我们对苗族从一个古老的原始部族向现代民族的转化历程有了新的认识。这当中,夹杂了我的许多议论,不再重复。

在前文中,还剩下我提到的一个看法。一般认为乾嘉苗民大起义导致了清朝衰落,从此清朝开始走下坡路,直到鸦片战争不敌外国侵略者,使中国进入全面落后的时期。对这种观点,我并不赞同。任何有关历史的观点都应放到具体历史环境中来分析,清朝是否因为苗民大起义而衰落的问题也是这样。

自清朝入关以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基本上完成了边疆开拓的历史重任,国家就从战争状态逐渐转化为和平发展状态。国家对军事力量的投入持续下降,军队的素质下降也是必然结果。由于清朝统治者早期轻视苗族人民的顽强生存性格,在“改土归流”问题上急于求成,对待苗疆突出的“土地兼并”等问题无良好应对举措,激起苗民多次大起义。这些起义被镇压下去以后,清朝迅速调整了对苗疆的治理政策,在治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方案也越来越成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从我们最后几章的介绍可以看出来。这说明当时清朝的治理能力还没有下滑到从上到下全面腐朽的状态。说清朝因苗民大起义开始衰落纯粹是由于晚清表现太差倒推回去的假想。其实,如果清朝不是碰到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按照封建王朝的盛衰规律来看,乾隆、嘉庆年间清朝远没有滑到走下坡路的地步。事实上,乾嘉以后的中国,人口一直在增长,国际贸易长期顺差,国家财富总量长期居于世界首位。对国内而言,包括苗族在内的各少数民族对中国国家的认可度在增加,与汉族的生产合作和产业分工协作越来越紧密,各民族间的关系也越来越融洽。

楚熊救人文言文翻译,画鱼捉獭的文言文翻译(6)

《苗蛮图册页》封面,41幅,约绘制于1786年

以下是“苗之为苗”这一系列文章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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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苗之为苗”二四(终):蚩尤与苗民,两只羊盗案与苗例司法实践

关于清朝苗民的最后一次大起义,以及苗族的一部分如何迁徙到全世界的历史,我稍后再作介绍。

全文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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