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依法续延的情形,江苏劳动政策研读(四十五)。
吕律师。
每天学点劳动法,走遍天下都不怕。哈喽大家好,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劳动合同依法续延的情形。这个不仅仅是江苏的劳动政策,其实也是全国的,主要因为它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是要跟大家分享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首先来看一下第四十五条的条款。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一句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是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特殊的情形,即便是劳动合同到期了,也是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应该续延制相应的情形消失。
比如三期女职工,三期到期之后劳动合同再终止或是受伤的员工,不管是工伤还是自己生病,也要等相应的工伤停工留薪期或者是医疗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是指什么?主要是指员工受工伤可能会导致级别比较高,比较严重,可能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可能是没有办法终止的,相当于用人单位就必须一直跟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
回到今天的主题,还是主要是跟大家分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共规定了六种期限,虽然是六种,第六种是兜底条款。
·来看一下一到第五项。
→第一种是职业病,就是从事职业病的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不管是解除劳动关系还是终止劳动关系,必须要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因为如果不去做检查,可能身体状况可能有一些不良影响或者是还没有显现出来,但是这个时候可能职工已经患职业病了,或者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