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首先劳动合同如果到期了必须要延续,延续到你要等他做完检查而且是发现做完之后发现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个时候才可以终止。
如果是退一步,单位想主动解除,那根本更不可能了,你不能去解除这样的弱势群体的员工。
·第二种情形是患职业病,就是说他已经患职业病了,或者是说他是因工负伤,然后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个时候当然也是不能解除,终止也是一样的,等得等人家情况好了之后再去终止。
·第三种是患病或者肺阴功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这个时候就是说劳动者生病了,生病根据他的一个功名以及在本单位的一个工龄,他是享有一定的医疗期的,这个医疗期可能就是说他要长时间休息的,这个时候单位是要正常交社保,然后就是去发相应的定价工资的,所以这个时候他也是不能去解除他,当然也是不能终止。
·第四个就是刚才我们说的三期女职工,他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因为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有相应的期限限制的,那他总归是会结束的。如果是终止的情况就是合同到期了,那你就炫到相应的情形消失。
如果是这个解除也是一样的,当然我们这个解除第四十二条里面说的解除是指的是过错性的或者是无过错性的。如果是劳动者是犯错的,那其实怎么样都能解除,比如说他故意犯罪或者是说他故意去做一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一些事,这种肯定也是可以解除的。
·第五个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这个也是不能去解除的,当然也是不能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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