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产生相应的医疗费用,构成伤残的,还会产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这“三期”赔偿。搜索相关案例,大多是受害方对赔偿金额不满意或者肇事方、保险公司怠于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受害方提起诉讼的。但笔者近期遇到了一个完全不一样案例,是一起由肇事方起诉保险公司,受害方为第三人的“奇葩”案件。案件简要情况:X年X月X日 ...
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产生相应的医疗费用,构成伤残的,还会产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这“三期”赔偿。搜索相关案例,大多是受害方对赔偿金额不满意或者肇事方、保险公司怠于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受害方提起诉讼的。但笔者近期遇到了一个完全不一样案例,是一起由肇事方起诉保险公司,受害方为第三人的“奇葩”案件。
案件简要情况:
X年X月X日,肇事方驾驶自有车辆在楼下小区与受害方发生碰撞,导致受害方倒地受伤。后经送医治疗,受害方伤情稳定,恢复良好,但一直不配合肇事方处理交通事故,导致肇事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
各位可能会问,为啥受害方一直不配合处理呢?原因在于肇事方碍于大家都是认识的人(邻居),自己又有车辆保险,所以非常放心的垫付了所有医药费用。在此种情况下,受害方本身已没有医药费的压力,于是希望多得到一些赔偿金,但又拿不出任何依据,双方没有谈成,受害方就避而不见了。而保险公司又以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处理方案为由,拒绝肇事方的理赔请求不予理赔。
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交通事故未处理而拒绝理赔吗?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该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的条件是接到理赔请求后进行审核,如果属于保险责任就应当进行理赔,并不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达成赔偿协议。
案件最终判决:
该案由太仓市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肇事方支付保险理赔款。
(文章来源于*许许晓燕律师(苏州太仓18915762832)的微窗口 *39850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