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本案是不是汪某的行为导致的,是汪某把饮料瓶直接摔到原告脚下,还是汪某把饮料洒到地上过后,有没有义务通知医院的问题。
我认为,本案是两个行为。一是洒了饮料,二是监护人没有通知。那么通知不通知,是个道德评判的问题,而不是把饮料洒在地上未清洁、未通知作为法律行为来评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侵权行为并不是因为你的一个无意或者说非主观行为就不会承担责任,只要你有侵权行为,哪怕是无意的,同时造成他人损害过后,同样还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孩将水洒在地上,没有对它及时清理,也未通知医护人员对它进行清理,然后在短短的三分钟之内,原告路过时摔倒受伤,小孩的行为与原告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小孩要承担一个侵权行为。
法院:事发过程短暂 不能过分对医院苛责
此外,法官表示,该通道人员密集,被告医院方应当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地面有水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扫干净,导致原告受伤存在着一定过错。不过,由于事发过程只有短短的三分钟,因此也不应过分对医院方进行苛责。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患者在就诊时,医院应该要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特别是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如果说因为一个安全设施,或者说是水,或者说是油渍之类而导致他人受伤,医院本身也是应该要承担责任的。
我当时考虑到一个情况,因为如果说在水洒在地上过后,到有人受伤,只有短短的三分钟时间,医院医护来说,他不可能随时每一分每一秒钟都为它进行一个清理。
除此之外,被告小孩方还提出小孩手中的饮料并不是自己带来的,而是在医院中购买的,医院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作为一个儿童医院,小孩多,人员多,这个饮料是在销售柜里小孩投硬币购置的,这个销售柜合不合法,谁对这个销售柜受益,这些也是因为医院疏于管理而导致的,所以说本案不是一个未成年的行为导致的,更不存在监护责任的问题。
法官认为,二者实际上并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