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因为我们说买卖行为与侵权行为并不具有一个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说因为我在你医院买了水,过后我的水洒在地上,就认为洒水的行为与你买水的行为就有一个因果关系。
针对原告邓女士的诉求,被告医院方与被告小孩方还提出了一个相同的观点。
被告医院方委托代理人:由于原告当天穿了拖鞋,也极大地增加了其摔倒的原因。再因为原告在行走的时候,没有注意地面,没有尽到本身注意安全的义务,所以,对于摔倒,自己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主要的重大过错的责任,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原告抱小孩的时候穿着拖鞋。
医院方与小孩方都认为原告邓女士应对自己的摔倒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当时的公共场所视频来看,邓女士当天的确是穿了一双人字拖鞋。可面对被告的说辞,邓女士认为如果当时地面没有水渍,即使自己穿着拖鞋也不会摔倒。那么对于这一点,法院又该如何认定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医院是一个公共场所,并且在怀抱抱着小孩的时候,你应当要做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是她却穿着人字拖鞋,在公共通道里面出行。因为拖鞋它是相对其他鞋来说比较滑,然后在踩到有水的上面就会直接摔倒。
当时在这三分钟之内,其实也是有很多人从这水上面走过去,但是均没有发生滑倒,而原告穿着拖鞋走在上面就摔倒了,因此她也存在一个安全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邓女士怀抱孩子行走,应比正常情况下更加注意安全,拖鞋相较于其他的鞋更容易摔倒,因此邓女士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2020年5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孩方赔偿原告邓女士116675余元,在被告小孩方监护人不能承担赔偿的时候,被告医院赔偿原告7789.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