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到贾某的服装厂调查走访
“赵检察官,这20天假对我太重要了。我不但照顾到妻子生产,还谈妥了合同,现在公司经营基本恢复正常。”近日,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接到回访电话,对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赵清源说。
今年3月7日,该院检察官在南曹乡司法所进行日常巡查,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请假申请未被批准一事引起赵清源的注意。他了解到,社矫对象贾某在尉氏县经营一家服装服饰公司,因为在社区服刑不能外出洽谈业务,其公司在北京的一桩生意即将“告吹”。同时,贾某的妻子*38周,在北京临产,也需要贾某前往照料。贾某向南曹乡司法所书面申请外出,却未获批准。
“这样两件事,搁谁身上都是天大的事。情况是否属实,需要立即查清。”赵清源当即给尉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打电话,询问贾某请假申请未获批准的理由。社区矫正中心反馈称,因担心贾某请假外出后可能发生脱管情况,故没有批准申请。
赵清源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并约见贾某。经过面对面谈话,检察官了解到,贾某之前在北京市丰台区经营某品牌服装服饰,后来在尉氏县扶贫基地开办了一家分公司。分公司员工最多时有58名,均为当地群众。赵清源和同事又分头查阅贾某社区矫正档案,询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综合分析情况后认为,贾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发生漏管托管情况。经检察官建议,贾某向尉氏县检察院递交了法律监督申请。
3月8日,办案检察官到贾某位于尉氏县扶贫基地的分公司走访。贾某向检察官出示了公司营业执照、荣誉奖励等材料,以及妻子在北京产检的相关医疗凭证。检察官又到当地村委会了解贾某的日常表现,村干部对贾某的表现予以认可,并介绍了其公司在增加村民收入、助力脱贫攻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回到院里,赵清源向院领导汇报了调查情况。主管副检察长张军杰带队赶往县司法局,与分管副局长、社区矫正中心主任、南曹乡司法所所长进行了座谈。经过沟通,双方达成共识,认为贾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社区矫正期间,贾某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创业热情高,造成社会危险的可能性较小;其申请外出是为经营业务及照顾临产的妻子,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社矫人员申请外出的条件。
3月10日,尉氏县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及南曹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场旁听。
“社区矫正对象出省,能否保证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如何落实监管,避免脱管?”对听证员的疑问,检察官和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解答,介绍了不定时视频连线、通过手机软件定时刷脸、后台定位等日常监督管理手段,以及发现违规情况将会采取的应对措施。经过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贾某的请假申请应予批准。
3月11日,尉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依法批准了贾某为期20天的请假外出申请,提醒他遵守外出期间管理规定及疫情防控要求。3月12日,贾某登上开往北京的高铁,与此同时,得知丈夫已启程赶来,贾某的妻子也安心住进了妇产医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