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普及,大部分员工都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然对于一些冷门的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实操知识不懂,会导致在一些关键劳动正义上产生错误的应对。比如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明明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去申请劳动仲裁时,却被告知无权管?
这里要说的6个实操知识点,有些人不一定知道,而可能在这一块吃过亏!
一、公司和员工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没续签,双方也长时间互相不联系,双方劳动关系会被认定终止。
有时候因为一个特殊原因,公司和员工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一般在到期后要么员工回公司继续工作,要么双方在续签该协议。
但因为时间过长,原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忘记了续签,员工没有联系公司去上班,公司也忘记联系员工,长期处于“两不找”状态。如果这种状态时间过长,则会被认定劳动关系终止。
二、续签劳动合同时,因原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之外的内容未达成一致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条款很难做到面面俱到,而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就会产生一些原劳动合同之外内容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了,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只要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即可。
但有时候员工需要加工资,或者要增加其他的合同约定条款条件,如果这些要求不是法定强制规定的,那么公司可以拒绝。在公司明确告知员工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的情况下,员工仍然以这些理由不续签,最终导致劳动关系终止,这不属于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地点,书面约定是无效的。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只能是公司注册所在地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劳动仲裁部门及法院管辖,不能用协议来约定。
有些员工的工作地点不在公司注册所在地,而有些公司故意在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公司注册地进行劳动仲裁或起诉,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一样可以选择工作所在地进行。
四、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或裁决。
遇到这种情况的员工比较上,一般都是发生在国企事业单位下辖企业的改制,一般由政府某个部门主导,这种涉及到员工安置等劳动争议,由相关部门负责,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或裁决,只能找政府想部门处理,这一块一般有相关部门发布的改制文件。
但同样情况下,并没有相关部门的主导,而是这些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那么可以正常走劳动仲裁流程。
五、公司已经给员工缴纳了社保,但因公司欠缴、拒缴,或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争议应,由社保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在工作当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入职时公司正常缴纳社保,但后续出现公司账户没钱造成欠缴甚至拒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保,或者缴费年限和入职年限不一致,等等情况,这需要想社保部门反馈处理,因为这属于社保费用征缴范畴,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但因公司的这些行为,导致自己的社保待遇受损,且无法通过补缴来享受,那么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来主张公司赔偿。
而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保,或者公司突然断缴社保等行为,在有些城市。还可以在符合一定流程的情况下,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对于这一块一定要弄清楚所在城市的规定,因为不是所有的城市都支持。
六、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这个和社保缴费是一个道理,而且与社保缴费还有所不同,在《劳动合同法》里至少还提到了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但没有提到住房公积金。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是不能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只能通过住房公积金部门要求补缴。
总的来说,在劳动争议中,很多事项虽然是公司违法,却不是所有的都可以通过劳动部门来解决,除了要懂《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条款外,必须还要知道这些实操知识,避免自己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