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曾在2019年10月11日签署《辞职报告》,称其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工作,自愿提出辞职,与用人单位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任何经济纠纷,也不再主张任何权利。现劳动者针对2019年10月11日前的劳动关系问题起诉,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与其在《辞职报告》中的承诺不符,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劳动者该部分主张,并无不妥。
【案情简介】
1、2010年1月5日至2019年10月11日,赵某在天津某保总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
2、2019年10月11日,赵某签署《辞职报告》,载明:“本人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工作,自愿提出辞职,今后与天津某保安公司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任何经济纠纷,也不再主张任何权利。以上内容本人已阅读并认可。本人签字:赵某。2019年10月11日。”
3、2019年10月25日,赵某与天津某保安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5月8日,岗位为保安。2020年5月8日,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赵某为要求天津某保安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等诉求,要求确认双方在2010年1月至2020年5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348号裁决确认双方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5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9107号民事判决双方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2民终844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到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目前天津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意见,即确认劳动关系也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如果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超过满一年,员工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或诉讼,在无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下,建议单位提出时效抗辩。
2、提示用人单位员工辞职时明确无任何劳动争议,是否可以再次确认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结论,因此,即便员工在辞职报告中写明双方无任何争议,且无任何经济纠纷,也不排除仲裁委或法院会在时效范围内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示】
1、如果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辞职申请,且辞职并非劳动者本意,建议不要签署任何单位提交的文件,尤其不要签署个人原因辞职且与单位无任何劳动争议的相关声明或辞职信,否则此后再主张辞职非本人意愿,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提交的辞职受到了胁迫和欺诈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员工的主张。
2、提示劳动者如果在职期间,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交个人原因辞职信,且明确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如员工拒绝签署,则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建议劳动者谨慎签署类似辞职申请,否则将来该份辞职文件有可能会成为其维权的巨大障碍。如果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则劳动者完全有权请求仲裁委裁决支付工资。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