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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保函的反担保
担保公司作为我国工程担保业务的重要承保力量,其承保也常常建立在严格反担保基础之上。如依据《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第二十四条,被担保企业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担保,或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与银行保函相同的是,担保公司多采取足额反担保、要求项目主体方缴纳等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同等价值的反担保物;与银行保函不同的是,担保公司认可的反担保形式更加灵活,不仅包括第三方连带保证,也包括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物。
来源:某信用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介绍
当前,业界对“反担保措施悖理”现象仍持存疑态度:能够提供可靠反担保措施的债务人,其可通过银行以更低的费率开立保函,往往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而没有能力提供可靠反担保措施的债务人,担保公司也不应为其担保——要求企业出具严格的100%反担保,某种程度上也挑战了担保公司的存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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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函的反担保
保监会于2013年年底解除了对保险公司涉足工程担保业务的禁令后,保证保险逐步进入工程担保市场,至今已成为发展最快的工程担保形式。
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金融机构,其特长优势在于风险评估和分析,且能够较好地对工程担保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得益于风险自留和风险控制的专长,保险保函的反担保措施往往设置于保险时效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中,如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
来源:某公司关于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并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与均须投标人提供反担保的担保公司投标担保、银行投标保函不同,投标保险保函基本“无反担保”。基于这一优势,投标保险保函也得以实现网上全流程操作,对于投保人而言不仅简化了办理手续,也显著减轻了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