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问题.
听众胡先生反映:
3月21日下午2点51分在象山一路与长宁大道路口左转弯时误闯红灯,越过斑马线后及时发现并停车。之后被判闯红灯,申诉也被驳回,寻求合理解释!
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进行了具体回复.
经核查,2021年3月21日14时51分,胡先生驾驶鄂HCXX70小型客车在象山一路与长宁大道路口处通行(处于左转弯车道),该处直行绿色箭头灯亮时,胡先生启动车辆越过停止线、人行横道线,并行至该路口中央停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0条对车道信号灯的通行规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胡先生驾驶机动车在该交通路口左转弯车道时遇红色箭头灯,驾驶机动车越过停止线、人行横道线,行至该路口中央,已妨碍了行人、机动车的正常通行,影响了该路口的正常交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规定,应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事发后,胡先生至交警支队名泉综合服务大厅进行申诉,接待工作人员对其申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当场向其进行了解释,胡先生未提出异议后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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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门广播电视台《党风政风热线》
编辑:李俊
审核:杜莉
三审:郑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