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般多长时间出责任认定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06-23 18:16:47

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来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交警应当在撤离现场后当场或三个工作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3天拿认定书

二、一般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快速处理条件及流程

上面讲的是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时,就进入一般程序事故处理流程,一般程序事故如果要检验鉴定、重新鉴定,可能两个月都拿不到事故认定书。针对伤人事故,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中还可以走快速处理流程,最慢8天拿到事故认定书,下面我们看看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的条件和流程。

快速处理的条件

1、当事人未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要求高,需慎重调查,按照完整的一般程序来处理,来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达到重伤时,也不要轻易使用快速处理流程,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重伤三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或重伤一人,负主要以上责任,有酒驾、毒驾、无驾驶资格、严重超载、逃逸、驾驶机件失灵或报废车等行为的,就涉嫌交通肇事罪。

2、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事故的基本事实及成因经调查已经清楚,各方当事人均对基本事实及成因,对责任划分也没有异议,就不需要再检验鉴定,等一系列的完整一般程序流程。同时也节约当事人精力与时间。

快速处理流程

1、伤人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快速处理;

2、当事人共同填写提交书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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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警在事故处理执法办案系统,提交《呈请伤人事故快速处理报告书》。这时就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4、批准后,民警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不批准,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还走完整的一般程序流程。

快速处理终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以及当事人死亡或者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终止快速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已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应当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处理。

伤人事故一般程序快速处理,在当前事故处理民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即节约了大量警力,又符合便民、高效的原则,也节约了当事人精力与时间,是新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一大亮点。

相关法律条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六十九条 伤人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录,并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不具备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

第九十五条伤人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快速处理。

当事人申请快速处理的,应当共同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事故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异议等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共同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不予批准快速处理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以及当事人死亡或者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终止快速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已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应当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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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白 祝

编校:李 军

编辑:苏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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