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买房都会用尽积蓄,还要背负大额的银行贷款。为了尽量少背负高息的贷款,很多人选择暂缓办理房产证,这样可以少背一点贷款,毕竟办证税费也得几万块钱。反正房子已经买下了,备案了,如果是不急着出手或自住,办不办证都是自己的。
情况真是这样吗?
武汉的老刘买了**开发商的房产,两年后却接到房产公司法务人员的通知,说自己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到法院了解,原来是**开发商欠工程款,被债权人起诉了,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了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老刘的房产未办证,房子还在开发商的名下。
首先要说明,法院查封老刘的房子没问题,因为房子就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那是不是这房子就会被拍卖,抵了开发商的欠款呢?也不一定,法律也是要保护正常买房人的权利的。这时候,老刘就应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购房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29条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会解除第三人查封,保护购房人权益。
上述第28条规定的不动产包括住宅、商业等,购房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获法院支持: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上述第29条则主要对商品房进行规定,购房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获法院支持: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买了房,交了钱,还要到法院去维权,是不是很麻烦?是不是很憋屈?所以房子买了,尽量要完成过户,办理到自己的名下。房地产行业如日中天时不重要,开发商挨个暴雷的时候,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