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新增的遛狗不栓狗绳违法,爱犬不打狂犬疫苗会被无害化处理等规定引发了人们的关注。立法规定文明养犬,为宠物管理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
1、遛狗拴绳从地方立法走向全国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动物防疫法,在第三十条中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同时还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此前的遛狗拴绳规定,只是在地方性立法中偶有涉及。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中就包括了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在该条例第五十七条中规定,实施上述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再往前追溯,2003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第二十九条明确,对于违规携犬出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同时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养犬人因违规,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不只是北京,在成都和西安也有类似的规定。对比各地方立法,新的动物防疫法法律位阶更高,使地方立法机关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和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更有法可依。
2、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尚待明确
关于执法主体,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因遛狗拴绳和狗牌监管,并非动物防疫工作的主要内容,动物防疫法中并没有特别列明上述养犬行为的主管机关,有待下次修订或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确。
在各地方性立法中,养犬行为的监管涉及多个主管部门,需要上位法予以统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所列明的主管机关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罚款。《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更是规定了市公安机关、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分责管理。
关于法律责任,新的动物防疫法中仅规定了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未对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狗牌的行为明确处罚方式或金额。而在各地方立法中,存在批评教育、数量不等的罚款、没收或禁止一定期限内再次饲养犬类的规定。遛狗不拴绳的法律责任,需要在更高位阶的立法中进行统一,避免各地执法结果差异过大的现象。
3、是否栓绳是法院认定的重要依据
对于养犬者而言,遛狗拴绳本是举手之劳的寻常事。但在现实生活中,由养犬者散养或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因饲养动物引发的各类法律纠纷中,是否正确牵引及佩戴狗牌、办理狗证,是法院认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对动物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民法典中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同时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另外,即使拴狗绳,也要防止狗绳伤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常常出现伸缩式狗绳导致路人颈部受伤、狗绳将路人绊倒的事件。此类纠纷,往往综合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当使用狗绳的行为和路人是否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依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没有拴狗绳导致爱犬受伤,不仅要自己承担责任,在爱犬将人致重伤或死亡时,饲养人或管理人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2013年,周某因管理不善,导致其饲养在苗圃内的两只杜高犬逃脱,并将在附近晨练的陈某咬伤,导致其失血过量死亡。2014年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该案中,狗伤人的原因就是狗的主人没有尽到看护责任。
4.被宠物所伤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养宠物无可厚非,但伤人的宠物不仅对市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而且损害了公众利益。那么,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宠物伤人?
一是可利用智能科技,加强宠物身份管理。在司法实践中,宠物伤人纠纷往往涉及宠物身份识别的问题,现有案件常常依赖于公共监控录像来认定宠物伤人的经过和宠物的归属。但在有些案件中,受伤者因无法举证自己的伤情是由动物所致,或者无法举证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败诉。因此,为宠物犬佩戴电子身份识别装置例如二维码身份卡势在必行。
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现有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依赖于市民的举报,但公安机关或街道社区由于工作人员有限,往往实行“一举报一处理”,造成不文明养犬者存在侥幸心理,因此应当建立固定的监管平台,方便市民随手拍,加大治理力度。
一旦遭遇宠物伤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要树立证据意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动物伤人事件,极易产生侵权行为证据灭失,因此如果群众遭受损害时,可尽快在现场拍摄视频或照片,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固定下来。同时,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被侵权人也要承担责任,因此不要随意挑逗他人饲养或流浪的动物,防止自身受伤后无法得到救济。
供图:IC 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