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就要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了。但在实际生活中,不乏因特殊情况导致其中一方无法履行约定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能否要求退房呢?别急,先看赣州一个本地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廖某夫妇认购了A公司开发的商铺一套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商铺建筑面积及单价,认购定金5万元,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当日,廖某夫妇便向A公司支付了定金5万元及部分购房款。但由于急需用钱,廖某夫妇于是要求退购商铺并返还购房款、定金。廖某夫妇与A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约定了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支付等主要条款,不属于预约合同,廖某夫妇应按照认购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
法官说法
A公司提到的“预约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商品房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本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