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作为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于近日对外发布,其中对于如何进行登记、房产证是否要进行更换、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如何查询等焦点内容进行了明确。业内人士分析,细则的发布实施可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对于查询所需材料,细则还增加了“查询目的的说明”这一项。根据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此外,细则还增加了一种不予查询的情形,“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细则指出,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傅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