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
设 施 规 定
一、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开发企业为小区全体业主生活所需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停车位、公共文体设施、环卫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综合服务性用房等。
三、本规定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范围内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及要求:
(一)教育设施
1.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必须配建幼儿园;住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的,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外,还应当配建小学;住宅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以上(含75万平方米)的,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外,还应当配建中学。房地产开发项目幼儿园、中小学校具体配建标准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18〕12号)执行。
2.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得减免;出让地块达不到配建规模或者周边已配套建设中小学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但需缴纳相关费用;已按标准配建学校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可返还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费用;以出让方式取得配建学校土地的学校用地可以参与开发项目指标平衡。
3.教育部门应当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教育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当将产权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
(二)停车位
1.新区(市中心城区永定组团外其他城市组团及武陵源城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个设置,旧区(市中心城区永定组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个设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配套商业的居住小区,其住宅、商业建筑的停车场须独立设置相应出入口。
(三)公共文体设施
1.公共文体设施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和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
2.改建、扩建、重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坚持原有公共文体设施先建后拆或者同建同拆,且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3.公共文体设施应当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宜结合健身广场、文化活动中心设置,形成社区文体综合服务中心,鼓励在社区文体综合服务中心设置小型的图书室、阅览室、艺术馆、博物馆等,积极营造旅游文化的特色氛围;体育设施也可与绿地结合设置,其用地可以作为绿地率计算,但体育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绿地面积的20%;公共文体设施室内部分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室外部分产权归业主共同所有,经验收合格后,统一无偿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