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城市分类如下:
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
二类城市: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重庆、杭州、青岛、大连、宁波、济南、哈尔滨、长春、厦门、郑州、长沙、福州、乌鲁木齐、昆明、兰州、苏州、无锡、南昌、贵阳、南宁、合肥、太原、石家庄、呼和浩特、佛山、东莞、唐山、烟台、泉州、包头
三类城市:一二类城市以外各省地级城市
四类城市:各地级市以外其他城市
3) 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结算时凭住宿发票,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入住协议酒店价格应低于各职级报销标准);
4) 出差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合理支出差旅费原则上同次同性别出差人(总监级以下员工)安排合住。
7.2.8 伙食费规定:
集团外部出差,在途中或异地的当天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的,不享受原单位日餐费补助标准的,可享受当天伙食费补贴80元,按照实际出差时间早、中、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贴的20%、40%、40%进行补助申请。
7.2.9 私车公用的规定: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开个人车辆进行业务拓展开展的,可参照《因公外出管理规定》的标准予以审核行驶里程、油耗标准、油料单价等计算得出油料补贴金额。
7.2.10 特殊事项:
1) 参加与业务相关的会议及公司外派学习培训,凭会议通知或举办单位证明报销。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公司报销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贴、主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2) 出差人员到家庭所在地出差,原则上不再报销住宿费,因接待等特殊情况需向区域、子公司、中心总经理或集团分管领导、总裁申请(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补贴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3) 出差期间因私借故绕道或延期返回的,所发生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发现作假或因私延期的时间按旷工处理,并由总裁办通报批评,追究单位审批人责任;
4) 出差期间因私离开出差地的往返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其出勤按集团人力资源相关规定执行,返回所属单位工作地点的交通费,按不超过出差地的交通费报销;
5) 出差期间因公发生的合理邮寄费、传真费等可凭规定发票据实审批报销;
6) 杜绝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费用报销,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发生,财务加大审核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
7) 在差旅费审核中发现假票不予报销,经个人确认后作废;
8) 对弄虚作假的票据不予报销,并以同等发票金额3倍处罚,同时财务下发处罚通知单或通报,由人力在工资中扣除。
7.2.11 出差审批事项:
1) 员工出差,按出差申请及费用审批流程,按流程逐级审批;
2) 出差需要借款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借款事宜。
7.2.12 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
1) 出差期间,发生的商务费、宴请费等需按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权限及招待标准凭票单独审批报销;
2) 出差事项应与经营工作计划相关联,出差工作按一次解决办理的原则,工作结束后向主管领导提交工作报告;
3) 出差任务未完成,可延期申请,不能中途返回,返回者不予报销差旅费;
4) 差旅费交财务审核时,应对照《出差申请单》,对《差旅费报销单》各种票据、补助标准的合理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查, 在核报差旅费时,财务应及时扣除出差所预借全部欠款,多退少补及时还清借款。
7.3 招待费用报销
7.3.1 业务招待费实行“先请示后执行”的方式,在招待之前先行申请,填报招待申请单,申请通过后方可招待。
各外埠区域/子分公司在授权审批额度内可自行审批,不得出现人为降低报销金额的拆单报销现象。由于各个外埠区域/子分公司所处地域不同,各外埠区域/子分公司的授权审批额度需单独向集团领导审批后在财务备案。
7.3.2 招待费主要包括:为接待、答谢、外部人员所发生的餐饮、康乐、礼品、住宿、参观、交通等费用开支。
7.3.3 本着“必要、适当、节约”的原则,事先填写“招待审批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后再按审批程序报批,招待费总额应控制在营业收入的3%以内,同时不得突破《年度经营指标工作计划》。
7.3.4 接待人员原则不得超出被接待人员的50%。对于接待特别重要的客人,参加接待人员可适当放宽。
7.3.5 招待费在发生5日内,按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报销者,每逾期一天,扣罚报销金额的5%。
7.3.6 实际发生金额超过2000元时需向服务提供方索要服务水单。
7.4 其他费用管理
7.4.1 汽车修理必须事先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厂修理,并严格按审批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时须有二人以上签字。
7.4.2 各外埠区域/子分公司在授权审批额度内可自行审批,不得出现人为降低报销金额的拆单报销现象。由于各个外埠区域/子分公司所处地域不同,各外埠区域/子分公司的授权审批额度需单独向集团领导审批后在财务备案。
7.4.3 费用报销必须按次填报销单(一次一单;一事一单),并附有关费用申请表单,严禁多种性质的费用和多次费用一张单混合填报。
7.4.4 严格按照经董事长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
7.5 使用现金计划:业务活动需要现金时,超过****元(含)以上应于前一天下午3点以前报财务管理部出纳员。
7.6 报销时间:为统筹安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规定每周二、四为费用报销和工程款等支付时间。所有费用支出,必须在经办人返回公司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销结清,否则财务有权停报,逾期报销者扣罚逾期一天,扣罚报销金额的5%。
8 成本核算
8.1 成本核算任务:建立和完善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合理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正确归集和分配开发成本及费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成本核算资料,及时发现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
8.2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8.2.1 成本核算的一般步骤:
1) 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和项目特点,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2) 设置有关成本核算会计科目,核算和归集开发成本、费用;
3) 按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
4) 将归集的开发成本费用按确定的方法、标准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5) 编制项目开发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总成本;
6) 正确划分已完工和在建开发产品之间的开发成本,结转完工开发产品成本;
7) 正确划分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成本,正确结转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
8) 编制成本报表,根据成本核算和管理要求,反映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情况。
8.2.2 成本核算对象确定
1)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应满足成本计算的需要,便于成本费用的归集,有利于成本的及时结算,符合成本监控的要求;
2)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项目开发地点、规模、周期、方式、功能设计、结构类型、装修档次、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和管理需要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成本核算对象;
3) 单体开发项目,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4) 在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竣工时间相近、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或总包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5) 对于开发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成本管理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部位或周期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9 会计报表管理
9.1 会计报告填制
9.1.1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9.1.2 会计报表包括: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其他报表。
9.1.3 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要会计政策;
2) 重大资产的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3) 重大投资和融资活动:
4)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说明;
5)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说明。
9.1.4 财务管理报表
1) 月度现金收支计划表;
2) 月度销售情况表;
3) 月度租金收取与使用明细表;
4) 月度保证金收取与使用明细表;
5) 月度纳税及返还情况统计表;
6) 贷款情况—览表;
7) 土地款支付明细表。
9.2 会计报告报送
9.2.1 月份财务会计报告仅须报送会计报表;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9.2.2 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和要求,每月十号之前将会计报表上报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裁。
10 会计稽核
10.1 会计稽核工作由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组织实施。
10.2 会计稽核工作包括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稽核。
10.3 会计稽核工作主要内容:
10.3.1 原始凭证稽核
1) 原始凭证是否合法;
2) 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合理;
3) 填制日期、凭证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员的签章、经办人员的签章等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备;
4)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或其制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5) 数量、单价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6) 报销手续是否完备。
10.3.2 记账凭证审核:
1) 填制日期、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等内容是否完备;
2) 摘要是否完整、准确;
3) 凭证编号是否连续;
4) 会计科目的运用是否妥当;
5) 填列的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10.3.3 会计账簿稽核:
1) 会计账簿的登记是否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 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的金额是否相符;
3) 记账差错的更正是否正确。
10.3.4 会计报表稽核:
1) 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2)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是否相互一致。
10.4 会计稽核工作要求
10.4.1 会计稽核人虽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不予受理。
1)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10.4.2 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11 会计档案管理
11.1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以及与会计核算关系密切的纳税资料、重要经济合同、审计报告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据。
11.2 会计档案管理流程图:
11.3 若公司暂时未设综合档案室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11.4 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月度终了20日内,各财务部门要安排专人及时整理、装订各类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年度终了30日内,要及时整理、装订各类会计账簿。
11.5 各类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要求是:
11.5.1 会计凭证:应将各种记账凭证按时间和凭证号顺序装订成本,做到附件齐全、折叠整齐、厚薄均匀、装订牢固美观、不压字、无金属物。每本会计凭证的厚度一般应在2厘米左右,在封面要填写规定的内容和加盖公章,在脊背上注明该本凭证日期、凭证种类、顺序号和装订日期。
11.5.2 会计账簿:应将空白账页和账皮抽掉,用线绳装订成本,然后逐页编号、贴上封面、分类标号、标注清晰。
11.5.3 财务会计报告:应将各类会计报告表整理齐全、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1.5.4 工资表:员工较多,不宜装订在会计凭证里的,应分月装订成册,保证其不漏页、重页、印章齐全,并标明记账凭证号。
11.5.5 计算机存储的会计信息要打印输出为纸质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储存会计信息的磁盘、光盘等介质应当定期拷贝、更换,备份一份,以保证其安全性。
11.6 有综合档案室的,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并办理移交手续。
11.7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原则上由财务部门保管二年。期满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公司档案室。档案室对会计档案要按期清点查收,不得推诿和拒绝(如有综合档案室的公司)。
11.8 财务部门和档案室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存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11.9 各类会计档案凭审批手续按规定的程序查阅和使用,其中,查阅已归档的会计凭证,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11.10 本公司其它部门需要查阅、借用会计档案,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由会计档案管理员协同查阅。凡经批准查阅会计档案者,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在会计档案存放地点查阅,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外单位人员使用会计档案,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严禁查阅、复印和借出。凡经领导批准借出的会计档案,必须详细登记调阅档案的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和归还日期等。
11.11 公司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11.12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
11.13 会计档案根据其特点在保管期限上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30年3类。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表)。
11.14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11.15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会同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提出销毁意见,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总裁审查、并在销毁清册签署意见,报经董事长批准后销毁。
11.16 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档案室、财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裁。
11.17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了结为止。
11.18 财务负责人负责对会计档案的检查。
11.18.1 每月至少检查上月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是否装订成册,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11.18.2 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会计档案清册、查阅登记册记录是否完整。
11.18.3 每年度终了3个月内至少检查一次上年的会计档案归档是否齐全、完整,是否造册登记、码放是否归类、整齐。
12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2.1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12.2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2.2.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12.2.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实施电算化的公司,按《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12.2.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12.2.4 编制移交清册。
12.3 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12.3.1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12.3.2 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证照、税务资料、其它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
12.3.3 会计核算已实现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会计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12.4 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指定专职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会计档案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确定。
12.5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接管人员在逐项核对点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2.5.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查清处理。
12.5.2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12.5.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12.5.4 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实的核对情况,债权移交中要有债务单位对账单或确认函。
12.5.5 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12.5.6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IC卡、U盾、加密狗及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12.5.7 移交人员经管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接管人员要认真点收。
12.5.8 移交人员工作用电子密码,接管人员接管后要更新密码。
12.5.9 税务档案接收,纳税申报表、税收台账、税收优惠政策、批文、税务检查结论等。
12.5.10 财务分析报告。
12.5.11 重要经济合同,如:租赁合同、基建合同。
12.5.12 未完的重大事项。
12.6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12.6.1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所在部门财务主管监交。
12.6.2 所属区域、子公司财务经理移交由财务管理中心派人监交,外地子公司可委托所在单位总经理监交。
12.6.3 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监交。
12.7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门存档一份。
12.8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12.9 移交中出现异常情况,监交人以书面形式上报会计交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裁、审计监察部。
13 财务印章管理
13.1 财务印章刻制
13.1.1 刻制财务印章,须由财务管理部向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总裁办提出刻制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总裁办办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总裁办与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印章交接手续。所有财务印章的印模,须及时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
13.1.2 财务部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人员)申请和刻制财务印章。
13.2 财务印章保管
13.2.1 财务印章的保管人为财务印章的监印人。财务印章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保管,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保管人员收到印章后,必须进行登记,填写好《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法人章由出纳员保管;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和其它财务印章由相关使用负责人或授权主管会计保管。监印人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安全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在24小时内办理更换印章的手续。
13.2.2 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
13.3 财务印章使用
13.3.1 财务印章的加盖和使用只能是与资金收付相关的业务,非财务类业务应拒绝支付;
13.3.2 财务专用章和财务用公司法人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公司,因特殊情况需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财务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业务经办人外出办理。
14 支持文件
14.1 TYCZ-CW01付款审批单
14.2 TYCZ-CW02计划外付款审批单
14.3 TYCZ-CW03借款款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