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收楼还要支付管理费吗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06-11 07:49:13

又是一年交房高峰季,不过维权已经成为了现在交房的“关键词”。无论是毛坯房还是精装房,能顺顺利利交房的项目确实不多。

但是不管怎么说,还是希望大家维权能起到效果。其实扯横幅啥的,用处并不大。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有理有据的维护自身合理权益,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

所以本期法务指南,专门就一些常见的交房法律问题向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希望能对即将收房的朋友有所帮助。

Q:交房之后小区绿化我觉得太不达标了,这可以起诉解决吗

A: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了有关小区绿化率的标准,在开发商交房以后小区绿化率不达标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开放商在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中有关小区绿化率的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确有重大影响,该项允诺虽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应视为合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区实际的绿化率与开放商允诺的绿化率数值不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业主发现小区绿化不达标以后,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Q:验房后,我能不能以验房报告作为依据起诉开发商?

A: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验房报告可以作为提起诉讼的证据材料。


Q:开发商通知交房之后,我拒绝收房也必须交物管费吗?

A:需要交物业费的,因为物管费的收取是按照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的,只要有了收楼通知书就得交物管费,就算没有真正地搬进去居住,也得缴纳物管费用,但是可以申请缴纳部分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拒绝收房也应当缴纳物业费。



Q:交房之后,开发商迟迟不给办理不动产证怎么办?

A: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积极办理不动产权证,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


Q:对于房屋质量我不认可,但是开发商说已经符合规定,可以依靠法律解决吗?

A:要看具体情况:一、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二、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Q:开发商通知交房,我拒绝收房会有法律风险吗?

A:第一、开发商与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条件,那么在约定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如开发商没有达到交房条件或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买受人也可以拒绝收房,具体包括:

1.未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2.经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在签订合同时如未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不样板房不一致的。

另,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且房屋实际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如无以上情况,买受人不得拒绝收房,如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房屋无法交付,那么自开放商向买受人送达交付通知书之日起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供热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Q:开发商交房后,我发现有很多和以前广告、沙盘不合的虚假宣传,怎么办?以前的广告宣传海报之类,能作为法律依据打官司吗?

A: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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