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事实:
李*于2013年6月8日入住阜新****(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六合国际小区13栋1单元601号房屋。入住后,业主使用临时用电,开发商向国网****交纳临时供电费用至2021年11月。2021年11月8日,开发商与国网***阜新供电公司签订低压供电供用电合同,六合国际小区转为居民用电。截至2021年11月23日, 601号电表数据为23278。开发商起诉,要求按照居民用电0.5元标准支付已垫付电费6345元。
房屋交付至关重要
2、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及纠纷性质为一般性合同纠纷,非属供用电合同纠纷。开发商非电力生产销售企业,在为****业主垫付电费过程中未赚取差价,也不存在出售、转售电力的行为。李*入住**房屋后实际使用开发商提供的临时用电23278度,开发商已经缴纳了临时用电期间的电费,请求李超按照居民用电0.5元/度的标准承担电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支付临时电费
3、律师解析:
这是一个十分有趣的案子。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案涉房屋没有正式电,故开发商提供临时电用于交付。交付后一直使用临时电,直到开发商完成了正式电验收手续后才由开发商与供电公司签订低压供电合同,之后才会由供电公司与业主之间办理供电手续。
在这过程中,业主使用临时电产生的电费,一直由开发商垫付。在完成供电手续后,开发商起诉要求按照居民用电标准支付电费。值得注意的一点,临时电的电费标准远远高于居民用电标准,故开发商其实损失颇大。
那么,业主是不是应该承担临时电电费呢?究其根源,还是要看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来判断,如果买卖合同约定可以临时电交付房屋,则业主应该承担临时电费;如果开发商约定正式电交付,则原则上应该由开发商承担电费,即便本案判决业主承担电费,业主还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电业局的电表可作为用电性质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