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完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要成立物管会,由物管会代管小区。
让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介入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人和派出所片警、城管执法人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各方共同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负责召集业主代表大会,提升小区民主决策的质量与效率。并且,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代表不低于组成人员的60%。
“现在一些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或者虽具备条件但未成立,导致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失控,无法提供有效的管理与服务;甚至一些公司对小区的管理‘自成一体’,街道、社区的管理很难进入小区,一些社会化的工作,如辖区流动人口难以掌控,治安等方面的综治工作难以有效衔接,也导致了一些突出问题。”市房屋管理局有关同志说,正是在以上背景下,下一步,才要在一些小区推广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让街道、社区和相关部门介入管理、加强管理。
物管会一般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住宅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可以由居民委员会两委成员担任物管会主任,成员7-11人;住宅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或者驻点领导担任物管会主任,成员不超过15人。
那么,物管会由谁成立?《指导意见(试行)》指出,街道办事处可结合业主代表推选情况和小区实际,确定组成人员,成立物管会。
《指导意见(试行)》特别提出,对于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较多的小区,可以明确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参加物管会。
公共部位经营与收益的使用分配应表决
《指导意见(试行)》指出,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位的处分;公共收益的使用、分配,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应当提交2个以上方案供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此外,《指导意见(试行)》还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进行了规范,比以往更细化;明确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建立书面沟通制度,物业服务企业给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意见以及接受监督整改情况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整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将监督意见和整改情况及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广大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相互往来的文件、资料等,应当书面签收。
据介绍,在一些小区,针对物业管理,有时会出现“群里私下你一言我一语”,或是背后议论现象,但真正要解决问题了,又无据可查。这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也更为正式。
记者 储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