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军人退役后伤残,能否申请廉租房和低保户?
你好军路,我是一名2010年退役的士官,于2017年3月20日在送外卖时,不慎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导致腿部多处骨折无法正常行走,现已花光所有积蓄,常年在家卧床休养。暂时寄居在我爷爷(已去世)的房子,房子随时可能被几位叔叔分了,在乐山的自购老房子为了还债已经在2018年卖了。生活特别困难,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的退役军人是否可以申请廉租房或者低保户呢?帮帮我!
答复(本期由灰灰菜解答):
你好战友,由于你已经退役,所以只能申请地方政府的政策照顾,经小编查询,根据《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乐府办发【2015】20号)第八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按以下家庭类别进行申请: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程序,具体为:(一)申请人根据家庭类别,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就业证明、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社区(村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中区住建局;
(四)市中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中区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你可以根据上述内容,看看自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然后前往户口所在地社区及街道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请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
另外,对于你所说生活困难的现实情况,也可以向社区及街道申请纳入低保户,享受国家的优待政策。